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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有用吗(8篇)

作者: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3-05-05 14:12:03

篇一:信访制度有用吗

  

  信访制度来源、目的和意义

  一、信访制度的来源:

  我国的信访制度在成立之初就具备了作为行政性救济制度的特征。中国共产党在苏维埃政权初创时期与抗日战争时期,一些来信来访是由中央领导人亲自批阅和接待的,1938年,毛泽东还亲自处理了一起伤员要到延安集体上访的事件。1949年8月,中共中央正式成立了中央书记处政治秘书室,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新中国刚成立时,来信来访很多,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几乎同时成立了三个单位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厅和总理办公室。

  二、信访制度的目的:

  设计信访制度是为了设置更简便、高效率的申诉渠道。

  我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这里的信访是一种行政性补充救济制度。

  首先,这里的信访制度是一种补充救济制度。和一级政府庞杂的职能机构相比,信访机构本身简单的多,比如我国的国家信访局只有办公室、办信司、来访接待司、研究室、督察室等部门,并不具备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不是日常处理纠纷的机构。从信访制度本义上讲,当事人只有在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满意的时候才会到信访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是处理社会问题“余量”的制度安排。

  其次,这里的信访救济是行政救济。信访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通常由行政机关自己、上级部门或者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属于一种行政性的补充救济制度。它与正式的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不一样,通常而言,信访制度处理问题较司法程序更为简便快捷节约成本。

  信访制度并非中国特有,作为一种行政性的补充救济制度,信访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通常被称为申诉专员制度、公共监察专员制度和请愿制度等。

  在立法、司法、行政权力分权制衡的制度已经相当完备的国家和地区为什么还需要“信访”制度?香港申诉专员戴婉莹的解释理由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根据香港的司法制度,法官担当裁判的角色,法庭不会就案情进行调查,投诉方需要证据和法律支持,而且诉讼费用高昂,程序繁杂。经验表明,很多针对政府部门的投诉交由法院以外的机构处理,将能获得更迅速和适当的解决。其次,有些事件透过政治渠道提出投诉,也不一定是缓解不满的最佳方法。在大多数社会里,人民代表通常都肩负多项公职。与群众联络并处理群众对政府的投诉,固然是人民代表的职责,但他们很少有充分资源,详细调查政府的决策过程。由于上述情况,便有需要另设一些独立的、简便的、高效率的申诉渠道,处理一般市民的申诉。

  三、研究信访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国家机关的改进工作

  2、有利于防止腐败行为滋生

  3、有利于提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4、有利于防止以权谋私。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信访制度的创设,成为民意与政府间的反映沟通通道,及时将一些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信访制度的不断改进,解决了一些长期积累的矛盾;信访制度的设置,及时将民意上达,解决了一部分信访案件,但并不能解决所有诉求,因为信访制度目前正面临着诸多的尴尬。信访制度创设后还需不断改革,包括信访制度的架构,信访结构的治理,民意诉求渠道的理顺,信访制度在立法、司法、执法的国家权力三个基本分支中所处地位,如何更有效地发挥作用等,要研究的问题还很多。

篇二:信访制度有用吗

  

  信访制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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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制度意义

  篇一:关于我国信访制度的几点认识和思考

  关于我国信访制度的几点认识和思考

  摘要:信访室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是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民主政治权利的具体形式。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宏观背景下,认识现行信访制度的特点和一些问题,推行信访工作的制度、内容和方法的创新,对于我国整个法制进程的推进和依法治国的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关键词:信访制度;职能;特点;问题;新设想

  我国信访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在我国历史上,也是具有悠久历史的一项制度。在我国古代就有大量诸如“拦轿告状”等信访现象存在,只是当时这种信访制度还不是我们所说的现代意义上的信访制度。更多的学者称其为一种“直诉制度”①,即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控告人可超过一般受诉官司和申诉程序的一项诉讼制度。可以说,我国现行的信访制度就是由古代的这种直诉制度演变来的,只是我国现行的信访制度吸收和借鉴了其几千年的丰富经验和深

  刻教训,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发展中不断完善自身功能,在传达民意,维护社会稳定,监督政府运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同样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信访制度,却日益暴露以种种弊端和不适应性。因此,研究当前我国信访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而深析信访制度的改革对策,对于我国整个法治进程的推进和依法治国的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1信访制度的定义

  所谓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

  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这是我国现行立法对信访概念的规范性法律解释。②

  2信访制度的职能

  现行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正式制度所具有的的职能主要有两个方面。

  其一,政治参与,也就是公民参与社会民主生活,通过给国家有关机关写信或走访反映民情社意,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实质就是人民意志的表达,即

  所谓的“民意上达”。

  其二,民主监督,指人民群众通过给国家有关机关写信或走访反映民情社意,①

  ②张琳婧.中国古代直诉制度.法制与社会20xx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20xx同时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国家机关进行一种民主监督。

  其三。权利救济,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不仅仅是表达民意,更具有需要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信访作为一种正常司法救济程序的补充程序,通过行政方式来解决纠纷和实现公民的权利救济。

  3对当前信访放映的问题的认识

  群众信访所放映的问题主要是社会转型中出现的问题,要从制度变革、经济转轨、中国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以及在这一转型中发生的利益群体分化、观念冲突的大背景来认识信访所反映的问题。在这一大背景下,信访所反映的问题既有不同群众的利益矛盾的冲突问题,也有政府的特定决策、举措与特定民众群体的利益矛盾问题;既有合法的诉求在既定的体制运行中得不到满足的问题,也有因文化传统与现代法律制度不适应而表现出的少数人的不合法或

  不合理的要求得不到满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马迎新庭长指出,不能简单的、笼统的看

  待信访现象,司法领域的信访同行政领域的信访、党委政府的信访是有很大差别的。司法信访实际是一个涉诉问题,而且信访者通常

  都是败诉方,满足他的信访诉愿除非改变对他不利的判决,但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又是不可能的。不能一般的认为,公民的涉诉信访得不到满足就是司法不公。司法公正作为司法工作应当追求的价值目标应该有一个科学、实事求是的标准。

  4当前信访所具有的特点

  4.1群访、越级访等极端不良上访行为增加

  由于一些责任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失职、失误或工作不深入等,致使矛盾久拖不决,很多严重的聚集事件、重复访、越级访、进京访屡屡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另外,信访活动的组织性和对抗性明显增强。部分群众绕过地方政府,直接到市级甚至省级政府上访,试图通过上级部门压力来解决问题。并且还经常有拉标语横幅、请愿静坐、围堵马路等现象发生。更甚者还采取极端的自杀、自残等过激行为来表达自己的愿望,已经对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

  4.2上访总量居高不下

  当前信访现状呈现出信访总量徒增趋势,并且保持高位运行

  4.3信访内容复杂、涉及面广

  信访的事项涉及到群众政治、经济、生活切身利益等多个方面。凡事生活中发生的涉及政治权利运作和政府权利行使的问题都可以信访,从而造成了信访内容的复杂性。信访主体不但有工人、农民等传统意义上的信访群众,还有城市拆

  迁户、下岗分流人员等带有时代特色的信访者,主体范围的扩大使得信访内容涉及面更广。①

  4.4信访机构“不作为”现象层出不穷

  截访、堵访现象严重。有些官员为了政绩考核和职位升迁,不但不积极解决问题,反而采取消极的掩盖方法,比如截访、堵访。

  5信访制度有待改进的问题

  5.1信访机制定位不准确

  信访制度的存在有一定的历史原因,现行信访机制的存在与原来的历史定位差别很大。随着社会改革、制度升迁,信访工作的功能定位有两个意义上的变化。第一,有很多问题不是信访工作没到位而是

  社会对信访的期待非常高,但制度给信访功能的定位决定了信访部门的权利是有限制的。第二,在制度设计上,行政复议在行政救济中居主导地位,信访渠道处于补充性的从属作用,但现实中的行政复议功能作用发挥的较为有限,群众大规模用脚投票,涌入信访渠道寻求解决。

  5.2信访责任追究机制失当

  按照《信访条例》和相关信访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访制度的运行中,对信访工作人员和信访人都有追究责任的要求,但在现实操作中却不太好落实追究责任,特别是面对群访案件,往往表现出法不责众,追究个别挑头者责任,有时会引发恶性事件,很难操作。再就是对无理缠访、闹访的信访人,按照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根本不能满足他的利益诉求,这种情况下对地方政府官员的考核有实行一票否决制,有悖客观公正之准则,所以,应该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5.3个人信访救济的低成本,导致信访承担了巨大的社会压力

  在权利救济成本支出方面,信访救济个人的低成本,与其他救济渠道高成本的反差,给信访救济机制带来了压力。这就提出关于信访救济机制的设计定位的难题。

  6关于今年一些学者对信访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设想

  6.1建立信访代理制度

  现代社会是经济高度发展的社会,在各个领域相继出现了代理机构,这些机构和组织的出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与实现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此信访制度中也可以借鉴和引入代理制度。②①

  ②段高翔,陈翔.浅谈当今我国信访制度.今日南国20xx代琳,社会转型时期我国信访制度的困境与改革途径.法治

  与社会20xx6.2建立信访终结制度

  所谓信访终结,是指信访案件经规定的程序处理后,信访人员应息诉罢访,而仍然坚持来访和上访的,对信访事件作出予以终结的决定。终结后的信访事项在信访人提不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信访机构不再予以受理,并转请相关部门做信访人员的息诉、化解工作。

  ①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信访制度已经各种与国家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众多专家学者都在试图寻求信访制度的最佳改革对策。毕竟信访是我国人民表达意志、行使民主监督和寻求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信访制度应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而完善。因此,信访制度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然有其存在的空间。对于信访制度的运行困境和出路的探究,任重而道远。

  ①毛淑梅,新时期信访工作创新机制对策研究.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xx篇二:信访改革的意义

  20xx山东选调村官考试热点:信访改革的意义领导干部和上访群众都讲规则、守规矩,才能让信访工作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运行

  密切与群众的联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信访制度是一个重要渠道。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

  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规范化、法治化的要求,正

  是为了让这一渠道更加畅通。

  近年来,信访制度在化解矛盾、提供救济、密切党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各类社会矛盾处于易发、高发期,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这一制度,让它和其他纠纷解决、权利救济机制一道,共同筑起权益受损群众的保护网。

  毋庸讳言,在以往的信访工作中,种种复杂无序的现象,既令各级政府颇感头疼,也让上访群众备觉艰难。曾经有北京周边的基层干部抱怨,由于毗邻首都,群众遇到难解决的问题就进京上访,以致当地被称为“国务院直属村”。对群

  众而言又另有一番苦衷:少数基层干部对群众疾苦缺乏了解,又不想让上级政府或部门监督自己,于是,矛盾无可解决,越级访乃至进京访,就成了权益受损群众的最后手段。纾解这一病灶,重在“治未病”,及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疏通

  在源头。征地拆迁、劳动保障、教育医疗这些民生问题利益关系

  复杂,是信访的多发地带。《意见》强调,“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性工作”,可谓抓住了问题的要害。而健全冤假错案责任追究

  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则是遏制司法不公、化解矛盾冲突的治本之策。在此基础上,“不支持越级上访”,对信访人行为提出要求,可谓合情合理。只有领导干部和上访

篇三:信访制度有用吗

  

  关于信访制度的思考

  信访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长期以来,它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信访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至195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直到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才有了第一个正式的信访法规。随着实践的发展,其制度缺陷逐渐显露,于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05年5月1日国务院修订了新《信访条例》。虽然新条例对老条例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但是学术界和实务工作部门对信访制度各种问题的争议并未因此而停止。新《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仅仅是信访制度改革的新起点,后续的改革应该与政治体制改革联系起来,采取渐进方式实现以法治为内容的信访制度,取消人治信访,只有这样才能逐步走出信访的困境。

  一、信访制度的理论思考

  (一)信访制度存废之争

  曾在我国党和政府与群众的沟通中起过重要作用的信访制度,不仅遇到了信访“洪峰”的冲击,而且正在经受法治化的挑战。由此,产生了支持派和反对派。

  目前关于信访制度在我国的宪法上可以找到的依据主要是《宪法》第4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是公民运用信访进行政治参与和法律监督的宪法依据,它表明公民的信访权是一项宪法权利。因此,支持派认为,作为政治参与和表达意愿方式以及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途径的信访,其政治参与和法律监督的功能不能被取消而应该强化。别红暄、李优坤:《当代中国信访制度的逻辑起点》,载《甘肃理论学刊》2006第2期,第18-21页。

  强化信访者的理由大致可以归结为三条:一是基于信访部门信息反馈和解决问题的功能。信访必须解决问题,为了解决问题必须有权。二是中国司法不独立的国情,需要这样的一个没有门坎的反馈系统。三是中国的救济方式太少。中国目前的权利救济方式不是太多而是严重不足,不能仅依赖司法救济这一条路。

  反对派大多认为,现行信访制度的许多规定,直接跟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出现了行政权僭越立法权或者司法权的现象。这些都有悖于建设法治国家的大方向,信访制度应该废除。也有人认为,信访工作机构没有行政权力,信访工作缺

  乏权威性和约束力,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难以解决,不少人把信访工作视为“转转信、挡挡人”,认为其无所作为,故应取消。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于建嵘,在2004年经过对我国的信访制度状况及改革方向进行专项调查研究,认为对信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虽然在计划经济时期起到过一定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已不适应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在客观上成为了国家政治认同性流失的重要渠道。

  面对信访潮,直面信访中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简单地主张强化或取消信访制度是不负责任的,我国的信访制度是国家对公民信访权利的一种肯定和确认,是将人民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制度化,人民主权理论是其内在的政治理论基础。从理论与实践来看,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程度是评价一国行政法制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完善的权利救济也要求权利救济方式的多样化,多样化的权利救济方式各有优劣,互相配合,共同负担着提供权利救济的制度功能。所以信访制度在我国的权利救济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但也不能一味地强化信访,我们可以看到信访潮的涌起是契约社会的兴起与人治的纠纷解决机制的矛盾,强化信访将把中国的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引向人治。而且从司法的最高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来看,强化信访的思路更是要不得的,它将对司法独立构成威胁。信访成为法院外干涉法院审判的制度建构:对于涉法信访来说,其实质就是信访者启动法院外的权力干预挑战法院的权威,这给司法外权威干预司法提供了制度力量。从经济上考量,信访制度是一个成本高昂的制度,信访人的成本包括信访的路费、时间成本甚至人身安全和精神痛苦等诸多方面。对于政府来说,成本也是高昂的。且不说政府在信访上所付出的正常的人员与设备代价,现在单单是政府为降低信访量所花的钱就是难以计量的。

  对于信访理性而正确的选择应该是强化法院的功能,将信访机构还原为一个下情上达的信息传递机构。周永坤:《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第1期,第38-47页。信访制度就其功能而言应当被定位为以沟通为基础,以督查为核心,以斡旋为辅助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听取民众之苦情申诉并给予尽可能的救济。信访制度必须首先自身准确定位,这是信访制度改革的前提。

  (二)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信访工作在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信访也有其先天不足的缺陷。信访在制度设计之初就处于我国的法律系统之外,实际上是一种反映民情和解决民众要求和问题的“制度外的正式制度”,是一种行政权的自我约束制度和非正规的救济制度,主要有以下不足之处:

  1、非程序性。理想的纠纷解决制度的重要特点是它的严格程序性。严格的程序一方面可以给当事人一个程序的正义,另一方面通过程序正义获取较大的结果正义。程序的重要性对于解决纠纷来说是不言而喻。但是信访从收取信息到纠纷的处理,不可能有严格的程序。因为信访机构事实上只能是一个传递纠纷信息的机构,实际解决纠纷的机构仍然是信访所涉及的问题的机关,因此为信访制定统一的解决纠纷的程序是不可能的。

  2、非规范性。非规范性指信访过程从问题的接受到问题的解决有很大的任意性,它没有可以遵守的规范。合理的纠纷解决程序是建立在交往理性之上的,这个交往理性的核心是争议的双方面对面地、公开地、建立在规范认同之上的、依据一定程序的平等的对话。我国自建国以来,信访工作几经周折,并没有向司法、行政等制度一样形成正式的政治制度。此外,信访制度从组织机构到人员设置、纠纷解决等方面都缺乏规范化的规定。

  3、非专业性。解决纠纷是一个高度专业性的工作,在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最终依据是法律,因此,它要求纠纷裁判者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这种专业性还包括专业地对法律进行解释与适用的方法,以及尊重法律的职业习惯与道德。这些都是信访人员所不具备的,信访机构工作者的素质有待提高。

  4、结果的高度或然性。纠纷解决机制追求的价值之一就是结果的相对同一性,即相同的案件大致有相同的结果,但是信访的结果却是高度或然性的。信访解决问题的结果往往不具有一致性与连续性。实践中绝大多数信访通过批转解决,其中少数通过直接协调处理。这样就会有二种结果,一是来信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合情合理合法,信访得以平息。这种情形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行政法制监督、司法救济等方式予以解决,此时就应该从“治根”入手,找出行政复议、诉讼等常规的纠纷解决渠道不够顺畅的原因并有效解决问题,而不能另立信访机构去代替相关机关行使职能。二是由于所提出的要求不合法、不合情理,或者部份合情

  合理合法,却提出了过高的非份的要求,未能满足信访者的要求,最终无法得到解决。

  5、责任追究制度有待落实。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的具有高度权威性的责任追究机制。尽管信访机构能够把信访事项转交给各职能部门处理,而且条例中赋予其相应的督办权力并有配套的责任追究制度,但要落实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或者使信访机构的督办权真正强大起来而名副其实,还需时日。

  信访制度虽有其先天不足之处,但并不能因此而摈弃它,而应该将之完善,2005年5月1日实施了新《信访条例》,它较之以前的旧条例有许多完善之处。新条例最大的变化就是突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把“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提升到了信访总则的突出位置,而且突出了制度创新,引入了听证制度,这既是完善信访制度的需要,也是化解矛盾,促进调解、维护稳定的现实需要。同时律师参与信访也是一大亮点,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面发挥作用,引导信访人依法行事,这既是“依法上访”的应有之义,也是信访走向法治的有利条件。

  其次,新《信访条例》强化了问责制,将化解信访矛盾下移到基层。信访升级,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中央机关信访量过大,成为新《信访条例》需要着手解决的一大难题。因此,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是成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路径。

  第三,新《信访条例》将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此规定有助于信访部门完善公务员队伍的考核机制,避免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

  第四,新《信访条例》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的条款。在信访方式上,除了书信,现代化的电子邮件、传真也可成为信访渠道。实现信访工作的信息化和网络化,既减轻了信访人的经济负担,又提高了信访的效率,同时也体现了信访便民化。此外也有利推动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并强化政务监督。

  第五,新《信访条例》将一部分不属于信访功能范围的内容剥离出去,为司法预留下合理的空间。旧信访制度的最大问题是功能的越位和错位,信访制度的本质是收集和传达民意的途径,而一切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都应该走司法之路。

  第六,新《信访条例》规定了过激信访的法律责任。新《信访条例》规定了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过激信访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包括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新《信访条例》的实施对缓解信访高潮似乎没有明显作用,信访问题的结,目前很难解开,有人认为这是体制问题。笔者认为除了信访制度本身的不足外,信访问题还与对待信访制度的观念、其制度的实施落实以及我国整个纠纷救济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有关。

  首先,在观念上对信访功能定位不准确。我国对信访制度在整个纠纷解决的制度体系中所应具有的角色缺少明晰、合理的定位,信访制度被异化、功能错位、机构错位、越位的现象屡见不鲜。最初的信访机构名为“秘书室”,定位于为领导人收集和传达民意,相当于一个秘书角色;而今,公民权利救济却成了它的头号任务,民主监督、信息沟通的功能反而退居其次。信访制度的设计本意是为反映民情,而目前其功能却演变为以解决问题为主,信访制度的设计与其功能之间难以适应。

  其次,涉法信访的大量存在,也反映出群众对司法的认同性不高,司法在一定时期的公信力不强,也反映了司法效率的低下。固然司法腐败的确不同程度地存在,但不能因此而采取一些不适当的救济措施。因为司法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只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才能胜任,信访的居高不下只会加大依法治国的难度和延缓法治化的进程。此外,我国的主要行政救济制度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如行政复议制度的实际运用情况并不尽如人意,行政诉讼也是如此,这与信访高潮不无联系。

  实践中信访局好象一个大杂烩,什么问题都往那里搁,信访部门特别是基层对此苦不堪言。国家信访局的调研也表明,大量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复议等途径处理的争议、纠纷,纷纷涌入信访渠道,处理不好可能引起更严重的后果。在一些信访者来看,上访过程中形成的问题往往超过了最初上访时要解决的问题,一些访民认为因上访而受到不公对待,而此前要反映的问题反而“变成小事了”。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就行政管理领域以外的纠纷与争议事项而言,我国已经建立起以三大诉讼法为标志的相对完善的诉讼制度,并辅之以仲裁、人民调解、行政机关居间裁决等途径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每年却

  仍然有数以百万计的人选择信访作为寻求行政救济的手段。上访者往往把信访看成了优于其他行政救济、甚至国家司法救济的一种特殊权利,这种异化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将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信访制度有待完善。

  二、信访制度的完善

  (一)相关制度的借鉴

  国外也有一些制度与我国的信访制度相似,如瑞典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日本的行政苦情制度,法国的调解专员制度等。特别是日本的行政苦情制度与信访制度极为相似,且在许多方面比信访制度要成熟,因此,通过比较两制度,取长补短,对我国现行信访制度的改革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行政苦情制度,即行政苦情申诉与处理制度,简称苦情制度或怨情制度,它在广义上是指行政机关受理国民有关对行政的不满、不服等的苦情申诉,并为谋求对此的解决而采取的必要措施。苦情制度的优势在于:第一,专门性,日本的苦情处理设有专门的部门,如行政监察局,处理机构的隶属关系明晰,分工明确,避免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第二,主动性,日本行政法对于苦情处理的规定中,多次提到苦情处理部门有主动发现问题以及主动采取措施予以救助的任务和使命。这是我国信访制度远远不及的地方。主动发现问题意味着行政机关能够尽早掌握主动,更有利于对苦情的合理处理,以及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第三,规范性,日本的法律是非常严密的,不仅包括完整的对苦情处理程序和内容的规定,甚至连一些配套措施都有正式的法律作后盾。如对于行政商谈委员制度,已经实现法制化,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来保障行政商谈委员制度的规范性以及保护行政机关的权威性。陈丹、唐茂华:《试论我国信访制度的困境与“脱困”——日本苦情制度对我国信访制度的启示》,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第1期,第84-87页。建立一个采用独特的处理方式、独立于行政体系、主要解决不良或者不合理行政的信访制度,不仅能够有效解决信访制度面临的现有困境,而且能较好地弥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留下的权利救济空白地带,使行政纠纷的解决机制内部彼此配合、相得益彰,达致“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法治理念。林莉红:《论信访的制度定位——从纠纷解决机制系统化角度的思考》,载《学习与探索》2006第1期,第90-94页。

  台湾地区的请愿制度尤其值得借鉴。请愿制度以现代法治国家的行政救济制

  度的根本理念为基础,因而“其功能已非局限于保护特定人民之权益(尤其是其受有冤抑,而依现有诉愿与诉讼体制仍不得直者),而更有藉扩大参与层面(类似民众诉讼),以补主政者智慧之不足或敦促其积极勇于任事之多方面功能”。蔡志方:《行政救济法新论》,台湾元照出版社2000年1月第一版,第13-14页。台湾地区的请愿制度最值得信访制度借鉴之处就在于请愿的两大原则,即公平主义与和平主义。受理请愿的机关及其长官应该本着公平主义原则对待请愿人,不得有歧视;而请愿的人不得聚众胁迫、妨碍秩序、妨碍公务或其他不法情势,即请愿人要本着和平主义的原则行使自己的请愿权。另外在对请愿的限制中规定:人民请愿事项不得抵触宪法或着干预审判,对于依法应当提起诉讼或诉愿的事项,不得请愿。而我国的信访制度在这些方面恰恰做得还不够,导致信访事件有时深化成群体性事件或突发事件,造成了很多不良影响;而一些本来应该靠正式的救济制度如行政救济或是司法救济解决的纠纷都挤到了信访的渠道中了。

  (二)具体完善之设想

  鉴于目前无序的信访现象源于中国国家治理方式中的结构性、系统性问题,必须从国家制度建设的宏观层面,重新估价信访的价值,整合职能,调整机构,在国家政治结构中重塑舒缓社会矛盾的通道,进而建立起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建立和谐的纠纷解决渠道应基于以下三个价值目标:第一,给予当事人更多、更彻底的司法救济,扩大与保障诉权的充分实现,使司法救济更彻底。第二,强化行政复议机构化解纠纷的能力,撤销部门信访机构。第三,实现纠纷解决权威的法治转移,树立作为纠纷解决最终场所的法院审判的最终权威,进而推进整个民主法制的进程。周永坤:《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第1期,第38-47页。

  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应放在整个社会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来考虑,采取渐进方式实现以法治为内容的信访制度改革,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对我国当前的信访制度进行多方面的改造,突出制度创新。尤其应加强并细化以信访听证制度为核心的督查机制的建设,如《北京市信访条例》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举行听证会的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从而改变通常的信访程序中存在的“暗箱操作”,仅受理案件却对纠纷解决不起作用的局面。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而且使监督公开化。

  2、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诉讼成本尤其是较高的诉讼费用的承担对争议当事人来说往往是个负担,在这种情况下,他会寻求其它经济成本较低的或免费的资源去解决问题,这往往也成了信访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以三大诉讼法为标志的相对完善的诉讼制度,并辅之以仲裁、人民调解、行政机关居间裁决等途径的纠纷解决机制。针对困难人群,应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正确引导人们通过正式的诉讼渠道解决问题。同时,调整诉讼费用,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通过这些措施把大量的社会矛盾引导到正常的诉讼渠道,充分发挥法律规范的引导、预测、评价作用,使绝大多数信访矛盾能够通过人民调解、行政执法以及诉讼等方式在法制的框架内得到妥善解决。

  3、加快审判制度改革,使信访制度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相协调。当前,首先要解决人们对司法腐败过分夸大、评价失真的现象,对司法工作的外部评价的偏颇予以纠偏,树立司法的必要权威。其次,运用有效的规则制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司法公正。另一方面,群众信访的很大一部分问题是已经结案的司法判决,这就使司法机关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使司法权的功能被弱化,因此,必须依靠司法本身的完善,如完善执行制度、确保再审制度作用的发挥等来提升司法的功能。否则这样一种在行政和司法系统之外解决问题的途径,有损于政府和司法的权威,使司法权遭到了巨大的消解,使信访成为一种优于其他行政救济甚至司法救济的方式,给法治国家建设设置了巨大的障碍。

  4、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第一,进一步完善包括行政公开在内的行政程序制度,增加信访处理的透明度。这方面值得肯定的是我国于今年4月正式发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要到2008年5月1日才会生效,但相比之前该条例迟迟未出台是一大进步。第二,健全和完善其它行政救济方式,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国家补偿等制度。将属于司法管辖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转入司法领域,形成信访呈情与行政和司法救济的程序上的有机对接,使其逐步纳入到国家法治体系中,起到“过滤”作用,使各种救济制度互相协调,有效发挥作用。

  5、建立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程序对于人权保障和行政效率的提高都必不可少。一些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侵害公民合法权

  益导致的信访事件,一些政府工作部门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受理或将信访人毫无理由地拒之门外,使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更大的侵害,必须追究其责任。

  在一个法治的国家,在提高司法权威和社会功能的同时,应当重视和积极发展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不同种类和形式的纠纷需要不同的解决机制,各种解决机制应当协调、配合、优化,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信访制度作为一种行政救济手段,摆脱困境的关键在于强化其功能、规范其制度,使其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和发展,成为科学合理的制度,而不是一味地强化或弱化,甚至废除。当然,如何处理信访制度与其他的纠纷解决制度的关系是一个技术性极强的问题,如何将各种案件从法律层面上在不同的纠纷解决制度之间进行分配或引导则是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

篇四:信访制度有用吗

  

  信访制度价值意义探析

  【摘要】

  信访制度是我国现实国情所决定的。有人认为信访是在挑战法律权威,笔者认为信访不仅是民意诉求的重要渠道,而且也是社会利益协调机制中的“均衡器”、“减震阀”。通过信访反映的大量信息不仅反映了当今社会管理中的不足和漏洞,而且也是社会管理者和执政者创新社会管理、加快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参考。至于信访的治理又必然是法制的,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只有制度不断地加以完善,其现实价值才能够真正得以实现。

  【关键词】

  信访制度

  价值意义

  民主法治

  信访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长期以来,其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信访不仅是民意诉求的重要渠道,而且也是社会利益协调机制中的“均衡器”、“减震阀”。通过信访反映的大量信息不仅反映了当今社会管理中的不足和漏洞,而且也是社会管理者和执政者创新社会管理、加快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参考。建国以来,我国信访制度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但是学术界和实务工作部门对信访制度各种问题的争议并未因此而停止,重新认识信访制度的价值意义并加以完善尤为重要。

  一、信访制度是适应国情促进社会稳定的制度安排

  在中国特殊的社会情境与发展阶段下,社会政策与制度设计必然有其独特的形态,表现在社会利益冲突与群众利益表达渠道方面,就是信访制度作为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具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正如黑格尔曾说“存在即合理”。中国正在经历一场由传统社会主义模式向新型社会主义模式的历史变革,由带有各种烙印的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变迁。与这一历史进程相伴随的是社会经济结构、社会政治结构、社会文化结构以及意识形态结构的变迁和现代化过程。这场变革发生在一个极为复杂多变的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下,发生在一个高度压缩的时空中,发生在一个文明程度、技术水平、交往频率与百年前不可同日而语的新背景下,比西方发达国家的同一历史进程更急促、更迅猛、更复杂,这是社会管理诸多问题频现、社会矛盾和冲突多发的总根源。

  在浩荡前行的现代化浪潮中,城乡转型、体制转轨、观念转变,接踵而来的各种变化都是必然的,我们需要在社会肌体中寻求“减震器”与“黏合剂”,纾解矛盾,促进沟通,使社会不致因变革而震荡、因转型而撕裂,而信访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正是在中国社会发展的特殊情境下,助力社会和谐的关键性制度安排。在这个时代变革和社会转型都十分深刻的阶段,政府如何整合社会力量、协调社会关系,不仅是一种执政能力,也是一门新学问。

  现代冲突理论的代表人物科塞提出了影响深远的“社会安全阀”概念,即社会紧张的释放不一定要通过原始冲突行为,而可以寻找替代手段,例如通过社会系统所建构的排泄敌对与进攻情绪的制度,这些制度被称为“安全阀”制度。而我国的信访制度扮演的就是社会安全阀的角色,人们通过各种形式的信访来表达自己

  的意愿,缓解冲突并减轻冲突对社会的破坏程度。

  二、信访制度是社会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制度安排

  由经济转轨牵动的社会变革过程,必然经历由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中间过渡态,美国学者雷格斯将这种中间过渡态命名为棱柱型社会。如同自然光经过棱柱体折射后,既有折射前的混杂白光特性,又有衍射后的各种颜色光的因素,过渡社会既有传统农业社会的因素,又有现代工业社会的因素,社会的组织呈现半分化状态。

  中国正处于这种新旧社会交替的中间过渡形态,这种中间过渡态呈现出三种特征:一是异质性并存,即在同一社会的同一时期,新旧制度、行为与观念会同时呈现。二是存在一定程度的形式主义,即公民的法律意识仍很薄弱,形式上已有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不完善,约束规范的作用非常有限,而传统社会的种种观念和制度,虽然在形式上被摒弃,但事实上仍发生重要影响力。表现为旧社会体制下的部分法律制度、道德规范受到冲击和动摇,也有一些失去效力和作用;新的适应新体制的法律制度、道德规范或作用甚小、尚待完善,或难以执行。三是重叠性,即传统的社会结构与现代的社会结构彼此重叠存在。现代社会组织架构已搭建完毕,其结构功能已走上规范化道路,但传统社会结构单元,如家族、宗教团体等在乡村社会的影响力依然存在,传统思维惯性仍支配着人们的社会行为。

  从社会转型过渡态分析可以看到,在中国特殊的社会情境与发展阶段下,社会政策与制度设计必然有其独特的形态,表现在社会矛盾冲突的解决方式与群众利益表达渠道方面,就是信访制度作为最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存在的合理性与重要性。法律诉讼的处理方式是高度程序化的,而信访的处理方式是行政化的,对问题的解决有一定的随意性。一个社会主要用这种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无疑是社会生活法治化程度较低、社会生活制度化缺陷依然存在的表现。但在目前还没有别的机制可以替代的情况下,其存在就有其必然性。

  三、信访制度是中国现行体制框架内的利益表达渠道制度安排

  这里所说的表达,并非指一般的“说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即可,而是借用这样的概念:“表达功能是指向权力的流动”,“表达不仅仅意味着信息的传输,如果问题仅仅是让当局了解民情,那么可以通过制度化的民意调查来解决这个问题”。换句话说,表达是要把诉求传输到权力机构中去。在一个表达、沟通渠道相对充足的社会,制度化的表达、沟通如果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类似的以写信、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表达诉求的事情虽然也会发生,但远不足以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中国现有制度框架内,一般群众的利益表达渠道不能说完全没有,但并不充足。人们表达利益诉求无非是要影响某些具体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然而,各级决策的民主化程度,除人大的某些法律制定能够让广大群众参与外,多数决策还远未达到公开透明、允许各方利益相关者参与的程度。在这一背景下,群众的信访、上访,其诉求反而可以传递到权力机构(尽管未必能够解决问题)。于是,对于很多手中没有任何权力、没有任何社会关系可以影响政府有关部门的群

  众来说,信访上访就成为利益表达的渠道。四、信访制度是公民维护权利的必要渠道,是司法之外的救济制度安排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宪法赋予的,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侵犯公民权利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在信访上访中,反映的问题大多是民生问题,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等。笔者曾亲眼见到若干集体上访事件,也无非是要求获得某种经济利益或某种社会身份,还有部分是控告本地区本单位腐败现象的。笼统来讲,大多数属于“维权”。当然,有些问题究竟是否构成侵权,在现有法律政策框架下也很难清楚地界定,因此,公权力与群众之间也会发生争议。根据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精神,这种争议本应由司法来判定、裁决。但是,恰恰由于中国的体制性特点,司法部门被部分群众认为与政府同样都是“官方”机构,对司法判决的公正性有所怀疑,这甚至成为信访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信访上访均可越级,上级组织超越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限制,成为群众心目中的“第三方”,所以群众宁可舍近求远,求助于上级的帮助。这固然是司法体制不健全的表现,但也是一种救济渠道。

  五、信访制度是政治参与的渠道和社会情绪的发泄制度安排

  任何社会都有各种各样的情绪需要梳理、化解,给予一定的发泄渠道。在西方国家,由于媒体的相对独立性,以及社会上有大量的民间团体,均可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引导、梳理。如果在制度范围内影响力不足时,法律范围内的游行示威亦成为发泄情绪的渠道。中国社会层面的参与渠道和发泄渠道相对较窄,信访也成为政治参与的渠道。针对这种情况,信访系统已经普遍建立了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国家信访局每年受理的群众来信中,建议类来信呈逐年增多的态势。至于社会不满情绪的发泄,那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背后往往有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信访制度虽然不能解决这些矛盾,但提供了发泄渠道,如果没有信访、上访,群众的不满情绪更易转变为极端行为。

  六、信访制度是了解社会矛盾、做好群众工作的制度安排

  信访、上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往往与社会变革中存在的问题紧密相联。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产生了一些遗留问题,导致当时信访总量在较短时间内急剧上升。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调整社会关系,平反冤假错案,又出现大量信访上访。改革开放以后,每当改革深入到哪一领域,而该领域体制或制度还没有健全、执行政策不规范,就易于引发一系列问题,比如国企改制、复转军人安置,甚至大规模城市建设带来的土地征用等等,都会带来信访上访数量急剧上升。信访反映的问题不一定全面,真实度也有待于相关部门的调查,但至少反映出当下社会矛盾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对促进改革、解决社会矛盾有一定益处。对于这些问题处理得当,就会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

  七、信访制度是创新社会管理和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的制度安排

  信访具有重要的民主建设功能,一方面可以反映民情民意,排解矛盾,另一

  方面可以借助这一信息渠道,起到监督改进制度的作用。对公民而言,信访意味着一项简便、经济、全面有效的救济方式,具有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功能;对公共权力而言,信访是一项温和的、反思的、高效的制度更新机制,具有稳定和促进民主与法治的功能。信访不仅可以充当立法、执法和司法这三种权力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协调器,而且可以充当整个制度的保健医生的功能。

  信访制度目前发挥的政治功能大致有如下几点:一是监督功能。信访制度建立之初就将民众对政府的监督作为一个重要部分,除直接指向特定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与作风问题的信访事项外,几乎所有纠纷解决型信访事项都附带有监督特定负责部门与政府职员的功能。二是信息汇集功能。信访制度客观上为政府活动提供了大量信息,信访统计更日益成为政府运作中一个重要的信息系统。三是民主参与功能。信访制度本质上包含民主参与的政治属性,有的信访材料直接提出了政策调整的意见或处理行政事务的建议,这些意见或建议常常直接来源于特定社会问题的核心地带,可以为决策提供一个异于政府机关的参考视角,甚至成为政府行动方案的一部分。

  信访制度是人民民主模式下增强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机制,这是宏观层面上的最重要背景。政治合法性不等同于法律合法性,它指的是政治统治依据传统或公认的准则而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支持,实际上是对政治的接受与遵从问题。在人民民主模式下,当前民主和公民权利话语的勃兴已经使民主合法性成为政治合法性的一个构成部分,民主合法性的关键在于民众意志能产生有效的政治回应,因此,种种增强民主合法性的机制,例如信访制度,都需要得到巩固和加强。

  鉴于目前无序的信访现象源于国家治理方式中的结构性、系统性问题,必须从国家制度建设的宏观层面,重新估价信访的价值,整合职能,调整机构,在国家政治结构中重塑舒缓社会矛盾的通道,进而建立起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篇五:信访制度有用吗

  

  当代中国不应该取消信访制度

  第一篇:当代中国不应该取消信访制度

  当代中国不应该取消信访制度

  近年来,由于国家政治的不断发展,信访制度的存废问题引起了众人的讨论以及领导的关注。鉴于现实中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部分一线工作的人员甚至提出应当撤销信访局(办),取消中国信访制度。其理由是:倾全市之力解决的信访问题还不如新冒出来的问题多,导致信访案件越来越多,信访局的基本功能已然丧失。

  这一话题引起了我们反方的深思,对信访机构的存废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思考。思考之后,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尽管信访体制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但还没有一个可以替代它的机制,因此,在中国当前政治体制下,信访机构不但不能取消,反而应当加强。

  理由如下:

  1、我国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新问题层出不穷,法律商未完善,依靠法律不能够解决全部问题。所以,信访制度从某一层面说给了普通百姓获取救济,反映问题的渠道。虽说近年来救济渠道堵塞,矛盾积累。大量的群众上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如今信访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就轻易地将其取消,而是应该考虑:如何改进,以此维护社会和谐。

  2、国民的素质尚未达到应有的高度,解决问题的途径倾向于信访渠道。非城市居民的文化水平往往较低,他们有时无法依靠自身力量来解决实际生活中产生的矛盾,但信访制度给他们提供了向领导求助的机会,虽说,有人会就此质疑质疑:是不是信访制度的存在会因此使得人们更习惯于上访而不是上法院,找领导而不是找代表。但我们反方认为:若是信访接待更加专业化,完全可以用法律的手段来帮助前来上访的困难民众。

  3、多年的实践证明,我国的信访制度是法律、司法以外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为我国的稳定起到了极大的稳压器的作用。目前全国各地都十分重视信访工作,积累了大量的好的经验,这些经验经过商讨

  和总结,或许能够完善当今中国的法律。

  鉴于以上三点,我们反方认为:信访制度只能逐步完善,不可能取消。

  第二篇:大学不应该取消军训

  大学生不应该取消军训一辩稿

  开场白:

  1一把钢枪,一声惊涛,不畏虎狼,亮剑沙场2经历军训生涯,练就钢铁筋骨

  3苦不苦,想想长征二万五;累不累,比比革命老前辈。4黄沙百战穿金甲,不破军训终不还。

  三个论点:

  1.军训是法律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而大学生军训是一种服兵役的形式,所以,每个大学生都必须参加军训。

  大学生进行军事训练,是我国法律尤其是军事法赋予的一项使命,是国家围绕人才培养长远战略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需要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大学生军训体现了“寓军于民”的政策思想,契合了党在新历史条件下提出的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55年7月我国通过的第一部兵役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在学校内受军事训练,上世纪60年代初,为了响应党中央“全国大办民兵师”的号召,解放军各总部下发了《关于制发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中专)民兵试点训练大纲(草案)》,全国在近40所高等院校中重新开始组织学生军训

  1984年10月通过的兵役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可见,大学生军训不仅仅是高校为增强学生身体素质,磨练学生意志,培养学生良好生活作风和学风而实施的一项管理制度,更是法律特别是军事法赋予大学生的一项使命,一方面国家通过严格的军事训练来提高大学生的政治觉悟,激发其爱国热情,另一方面大学生通过自身接受训练,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以积极履行国防法律义

  务,践行法律使命。

  2军训的历史渊源及其他国家也在坚持军训制度。历史

  远古

  “军训”最早可追溯至夏商时期的奴隶社会.被后世尊为教育家的孔子,在教学过程中甚至将射御之术看得与礼乐教化一样重要。把军事训练和教育提到了很高的位置。那时,人们都把军事技能的高下,视为一个人是否贤能的标志,所谓“射御足力则贤

  现代1902年,蔡锷在《新民丛报》发表《军国民篇》,倡导实行“军国民主义”,对国民进行军事训练。同年,蒋百里发表《军国民教育》,正式提出学校增加军事课程,请军官教授学生军制、战术、战略等国防知识。1906年,清政府正式颁布《教育要旨》,把尚武教育列入教育宗旨,正式颁布学校军训的办法。毛泽东在《新青年》上号召:文明其精神,野蛮其体魄。国家

  美国:要求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必须参加军训,履行兵役义务。对高等学校的学生军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制度。在全国350所高等院校和650多所高级中学设了351个后备役军官训练团,由国防部统一领导。

  英国:目前,英国陆军在大学中设立的军官训练团共有16个分队,2500人。空军在64所大专院校中也设立了16个训练中队;陆、海、空三个军种都在中学普遍招募学兵,对自愿参加的学生进行军事训练。

  印度:通过国民学兵团对全国地方大、中学生进行军事训练。学兵团属国防部国防学兵团总监署领导。学生根据年龄、性别分别编入高级组(18~26岁)、初级班(13~18岁)和女子组。

  德国:规定所有19岁以上的青年学生都必须接受军事体育训练,大专院校一般都将军事课列为学生的必修课程,并经过严格的考核,为国家培养后备役人才打基础。

  波兰:对学生军训极为重视,1973年国家规定:凡是大学毕业的男生,都要到部队参加集中训练1年。上半年在后备役军官学校学习,下半年在部队代职。

  越南:规定初中以上学生,每年都要进行军训训练。按规定训练结束经严格考核合格者,视情况授予预备役准尉或少尉军衔,个别授

  予现役少尉军衔,分配到部队技术兵种任职。

  瑞典、瑞士等中立国家对全民的国防教育更为重视,他们要求所有中小学生必须接受国防教育,在大学期间直至参加工作,到45岁以前,必须去部队接受2~8个月的军事训练。

  3军训的意义

  地方高校普及军训,要求大学生接受一段时期的军事训练,一方面可以通过大学生与部队士兵的零距离接触,感受士兵独有的军人气质,了解部队平时真实的生活作息和军人轶事,激发大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增添大学生对部队的向往;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集中式的军事化训练,以国防教育为主线,使大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同时促使大学生养成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生活作风,强化组织纪律性,以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训练后备兵员和培养预备役军官打下坚实基础。因此,大学生军训制度实质上契合了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战略思想。①爱国主义教育

  ②组织纪律性

  ③培养吃苦耐劳精神,磨练品格(此点需格外强调)军训是大学生独立生活的里程碑

  第三篇:高校不应该取消行政级别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及现场观众,大家晚上好。我方认为高校不应该取消行政级别。首先让我们来明确所谓高校行政级别是指:在中国大陆,根据各高等学校的规模,办学水平,以及在科研教育上的作用而有相应的级别。在当前级别盛行的客观现实下,各高校设立行政级别对于高校而言无疑是利大于弊,而其存在的意义在于能够促进国家合理分配教育资源,方便高校与社会上其他单位进行合作,便于学校内部管理利于高校自身发展等诸多方面。

  接下来我将从三个方面深入论述我方观点。首先,高校行政级别的存在是历史遗留问题,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费、人员、设施等并不充足所以为了重点建设部分高校,并且全面推动高校发展,行政级别则成为在特定时期下的最强有力的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级别的存在的确暴露出自身的一些弊端,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我国在

  生产力仍然急需发展的今天依然依靠行政级别对高校进行不同程度的建设,从而合理分配教育资源,以达到让更多的人拥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力。因此行政级别的存在是中国高等教育统筹发展,全面建设的保障。

  其次,我们要从现实角度去思考,当前的社会是一个讲地位讲级别的社会,社会地位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个人、集体的发展。如果因为高校行政级别会带来某些不利的影响而将其取消,试问在当期的社会中高校凭借什么在社会上与其拥有行政级别的单位进行合作、交流?在“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的大众心里,搞笑又有多少分量?而且一旦取消行政级别,又将出现一种怎样的制度来替代?谁又敢保证新制度能彻底解决现实问题?

  再次,高校内部的行政级别是对高校日常事务进行管理的有效手段。高校是以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学术交流等为目的的场所,高校应以学术为主导,行政起到服务于学术的辅助作用。面对高校“行政化”现象,绝大部分人将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干涉归罪于行政级别,认为是行政级别致使行政权力滥用。其实不然,高校内部行政级别的存在是为了方便对学校日常事务的管理,而非干扰学术,这一现象的成因是由于人对于名利的追求已然超过对于知识的尊重,是由于人主观思想意识及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引起的,行政级别只是起到导火索的作用,而盲目的取消行政级别非但不能解决本质问题,还会影响当前高校内部的管理与正常教学。

  我们今天在此讨论是否应取消高校行政级别,只是希望通过这样的讨论引起大家对于如何保障高校学术自由,更好的发挥其职能以及发展方向的思考,行政级别仅是这些问题的表象,而建设一流的大学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绝不是取消行政级别这样简单。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高校不应该取消行政级别。

  第四篇:取消信访排名,更要制度创新

  据报道,2005年起实行的“信访排名”制度近期将取消,有关部门确立了“把矛盾化解在当地”的新思路。信访是宪法所保障的一项权利,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完善信访制度无疑具有深远的意义。

  “信访排名”初衷是敦促地方政府严肃处理信访反映的问题。由于操作上唯有量化成一个指标,并与政绩考核挂钩,才可成为一项“变量”进而影响地方官员的公共议程。然而,“信访排名”正值社会转型矛盾喷发之时,旧问题还没来得及妥善处理,新的信访问题又接踵而至,这导致地方官员无论如何勤勉地“严肃处理”,也可能在“信访排名”中被负面评价。因此一些地方政府不惜采取“拦访”、“截访”,甚至设“黑监狱”、雇“黑保安”,通过“搞公关、抹数字”,以求在“排名”中不被或少被负面评价。

  “信访排名”带来的巨大压力,也有可能被访民所利用,以“保证不上访”作为一项谈判筹码,以“威胁上访”实现更大的私人目的。这使“信访排名”不但不能“息访”,还诱发更多的上访、缠访、久访,甚至是群体性上访。这就是公共管理学上所称的“两难困境”。

  取消“信访排名”,并不违反2005年颁布的新《信访条例》中赋予上级信访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的管理权,条例规定的“通报权”,将严格按“点对点”的方式执行。“点对点”的通报及协助解决问题,比起“全国性排名”所带有的“一票否决”,更能释缓地方上的压力,促使他们集中更多精力处理信访,就地消化矛盾。

  此次“信访排名”改革意义虽然重大,有媒体甚至把它与取消劳教制度的意义相提并论,然而,“信访排名”仅仅是绩效考核体系中一个管理制度,与实体意义上的信访权尚无直接的关联。保障实体权利之路,唯有与之相契合的程序法才可行,而目前4000字的《信访条例》,性质上仍是行政管理法,而非针对信访权的程序法。下一步信访改革,方向应在建立“信访程序法”上,强调当地信访接待部门的“原始管辖权”,并由此按“三访终审”,从制度上杜绝缠访久访,经三级连续的信访部门以听证等正当程序处理过的,除非有新诉求和新证据,不再受理,是为终审。

  比起司法诉讼,信访是低成本、高效率的维权途径,但在公信力及权威方面远不及前者。

  实践证明,信访工作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项特有制度。我们有能高效化解矛盾于初发的“枫桥经验”,有颇为成功的“老娘舅”调解

  等方式。只要敢于制度创新,真正把群众冷暖放在心上,信访工作对保障群众权利将发挥更有效作用。▲(作者是察哈尔学会研究员)第五篇:不应该取消315晚会3不应该取消315晚会

  说道315晚会,我想每一个人都应该不陌生,自91年到现在,它陪伴着我们走过了将近20个年头。315打假,我们说它是一个事件,不如说它是这个时代下的产物。而今天我们站在这里讨论315晚会应不应该取消,它的衡量标准应该是是否有做到强有力的曝光,是否更好地建立消费者的信心。对此我方通过以下两点论证。

  首先第一点,我们来看315晚会它存在的原因。在面临着一个商品问题层出不穷的现状和民众消费者极度缺少信任的状况之下,它应蕴时代

  而生。315晚会它的最根本便是为了曝光,让民众很好的了解到商品真假信息,给不良商家以警示,从而起到一种杀鸡儆猴的作用。事实证明也确实如此,在晚会举办之前,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是盲目的,不信任的,而在其举办之后,它适当的缓解了人们不安的情绪,很好的帮助消费者重建信任,积极的选择商品,同时也加强民众的维权意识。我们应该很清楚,在现实中维护消费者权利这一点很难深入人心,光冲这一点,它带给人们的自省和醒悟就有它必须存在的意义。

  第二点,从它的宣传力度来看。每到315这一天,几乎所有的媒体都将议题放在消费者的维护上,这不得不说是件好事,媒体在短时间内的集中关注与报道在一定程度上,让那些坑害消费者的行为曝光在台面上。阳光透明是最好的消毒剂,尽管它的曝光做不到彻底根治,但最起码能让这些商品在媒体的震慑下有所收敛。其次,它选择央视这样一个平台,央视作为党的喉舌,做为一个主流媒体,具有着引导中国媒体报道走向的趋势,它的关注往往会让其它地方媒体也更加关注,它的这种一呼百应的效果我们不容忽视。

  最后,我们一个不能忽略的问题是,在晚会的效应过后,人们的关注也许会很快消散,但打假的持续与稳定还需依靠政府有关部门的强力推进,也许有写部门做的并不够好,但是中国政府是秉着一颗安抚民众焦躁不安的心,我们应该相信在它的监管下和晚会存在的价值

  两者之下,会共同促使这种局面得到改善。谢谢!

篇六:信访制度有用吗

  

  信访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

  袁建海

  摘要:信访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它不但在计划经济时代起到过一定的作用,而且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它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它一方面是为了满足民众寻求最终裁判者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给民众提供一个充分倾诉的机会。所以,我们的改革应进一步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那就不要阻止民众的声音。

  关键词:

  信访

  最终裁判者

  倾诉

  一、问题的提出

  围绕信访制度,争论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比如围绕信访潮出现原因的争论、围绕信访制度功能定位的争论、围绕信1但目前影响最大的争论焦点是访制度改革思路的争论等等。“信访该强该弱”的争论。其中在信访改革的争论中处于少数派的于建嵘力主终结上访。他认为,信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虽然在计划经济时代起到过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已不适应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在客观上成为了国家政治认同性流失的重要渠道,如果不彻底改革,将会产生十分严重的政

  相关争论参见周清:“信访潮出现的原因及其解决途径探析”,《岭南学刊》2005年第6期;吕尚敏:“我国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与制度完善”,《行政与法》2005年第12期;何正付:“我国信访制度的功能、问题及改革思路”,《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12期。

  治后果。进而他提出了“取消各个部门的信访机构并将其全2争论的另一派观点认为信访制度不能部收归人大”的建议。简单的被终结。对于建嵘观点的批评最有代表性也最直接的回应认为,“于建嵘的视角和价值取向出了问题”,并认为“信访问题、上访问题,是不可能从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中孤立出来的”。3还有一些学者以更加客观的立场分析了现行信访制度中一些细节的制度逻辑,对信访制度的存废不置可否。4如果以国务院最后于2005年1月5日通过《信访条例》为标准,“终结派”在争论中失败了,但正如于建嵘所说,“终结派”并没有放弃“那些不被执政者采纳的改革设想”。5不论争论的结果是什么,一个简单的推理是成立的,即保留信访制度就是允许上访,废除信访制度就是断掉上访之路。经验告诉我们,目前即使废除信访制度,上访现象也不会消失。事实上,虽然我们现在存在一个信访制度,但目前

  于建嵘:“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凤凰周刊》,2004周炯然:“隔靴搔痒的奏章——与于建嵘商榷信访制度调查报告中年第32期,页50-53。

  提法混乱”,中国农村研究网,http://www.ccrs.org.cn/article_view.asp?ID=1165,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赵晓力:“信访的制度逻辑”,《二十一世纪》2005年8月号总第“于建嵘:力主终结上访”,《法律与生活》2005年9月下半月。

  41期。

  信访面临的各种限制无异于信访制度的不存在。据笔者了解,各地方政府都面临每年几次的“敏感期”,在此期间他们都花大力气稳住各地的进京上访人员,防备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上访人员进京,从而“违反”信访条例所规定的“属地管理”与“就地解决”规定,给中央带来“不应该”带来的麻烦,并影响上级对其政绩的评价。据社科院课题组的调查发现,少数地方政府使用各种手段拦截上访人(上访人员称之为“劫访”)进入上级党政机关已是公开的事情。6为什么各地存在拦截上访的各种手段,上访仍屡“禁”不止。原因在于上访不是因为信访制度存在才产生的,也不是因为各地允许上访才存在的,上访现象的存留并不取决于信访制度的存废,也不取决于官方是否允许。信访制度的存废只能影响上访者是否能使自己的上访有所成效。

  那么,信访行为为什么这么执著地存在着?也就是说我国目前信访的生命在哪里?是什么赋予它生命?又是什么维持着它的生命?本文的主旨就是通过对我国目前纠纷的解决方式与国外一些类似信访的制度的考察,力图发现这一问题的答案。本文认为,信访有两条生命,一方面,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由于其本身存在的问题和体制方面的种种原因,使民众并不信任法院,进而寻求最终裁判者获得权

  赵凌:“国内首份信访报告获高层重视”,《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利救济构成他们上访的初步动机;但对我国目前信访对权利救济的现状来看,信访却没有满足民众对它的最初期待。对知道信访不能提供最终裁判的民众来说,信访是不是毫无用处?本文认为,信访即使达不到权利救济的目的,仍能满足民众另一种需要,这就是倾诉的需要。

  二、信访的产生逻辑——寻求最终裁判者

  从逻辑上来看,上访现象的存在所反映的社会中各种矛盾的解决并不必然需要信访。从目前国内外对纠纷的典型处理方式来看,诉讼才是解决纠纷的正途,通过诉讼,受到私人或政府侵犯的权利得到救济。因此,许多国家(如果不是全部的话)似乎并不存在信访现象。那么为什么我们国家存在信访并且还出现了上访的“洪峰”呢?7这不得不让我们得

  据2003年的报道,“仅从今年7月1日到8月20日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到北京市委门前上访的就达1.9万人次,群体上访达347批;到中纪委门前上访的人员达1万多人次,群体上访453批,平均每天达100多人,最多一天达到152人,创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新高。”胡奎、姜抒:“2003中国遭遇信访洪峰,新领导人面临非常考验”,《瞭望东方周刊》2003年12月8日。转引自周清:“信访潮出现的原因及其解决途径探析”,《岭南学刊》2005年第6期。另据于建荣的调查,2003年,国家信访局受理群众来信同比上升10.7%,接待群众上访的批次、人次同比分别上升20.6%、29.9%。2004年第一季度,国家信访局受理群众来信同比上升20.2%,接待群众上访批次、人次同比分别上升99.4%、94.9%。于建嵘:“信访的制度性

  出一个初步结论,信访能满足诉讼不能满足的民众的某种需要。这种需要最直观的答案就是权利救济。那么诉讼既然作为国外通行的权利救济方式,在我国也是应用最广的权利救济方式,为何又不能满足人们的这一需要呢?这需要我们从我国诉讼机制本身、政治体制等方面来考察,并结合国外的权利救济制度的一些细节来思考信访的制度逻辑。

  我国法院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得不到公众的信任,公众不相信下级法院乃至整个司法机构的判决是正确的、公正的。8他们大多学者对涉法信访成因的认识基本上没有太大分歧。认为司法公信力下降是导致涉法信访的原因。事实上,司法公信力的确可能在下降,但更准确的说法似乎是司法一直没有得到公众的信任,即使没有下降这前的水平也不会得到公众的信任。虽然说法上存在差异,但不争的事实是司法不具9那么我们就需要进一备公信力的确是信访得以产生的原因。

  缺失及其政治后果”,《凤凰周刊》2004年第32期,页50-53。

  陈卫东教授与陈桂明教授在烟台举行的“司法理念与司法权威”讨论会上都认为司法公信力下降是导致涉法信访的原因。蒋安杰:“涉法信访是否挑战司法权威”,《法制日报》2004年6月10日,第9版。

  有的学者将民众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地方政府滥用权力的侵犯作为信访大量产生的原因。周清:“信访潮出现的原因及其解决途径探析”,《岭南学刊》2005年第6期。在以下的讨论中,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因为权利受到侵犯在任何时候都是很正常的,即使在法治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也屡见不鲜。但权利受到侵犯并不必然导致信访这

  步追问:司法为什么没有如国外司法权所具备的公信力或权威呢?

  一方面,司法权本身存在问题。应当承认,任何国家的司法裁判都有相当一部分的错案、冤案,在实体上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我国司法裁判当然也不例外。在此,笔者并不想列举全国错案率等我们已经麻木的数字,因为在实体上,谁也不知道一个案件到底是判错了还是判对了,只有当事人心里最清楚。所以,实体意义上错案冤案只是指“当事人所认为”的错案冤案。这样的案件的确对审判机关来说一百起案件错了一起是百分之一,但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笔者如此说并不是谴责审判机关,必须使审判机关的审判100%之百的实体正确,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它违反认识论的基本常识。在此,只是说对当事人来说百分之百的错案率会让他产生不服气、进而对司法机关产生不信任的想法。这一问题在法治化程度最高的国家同样存在,但他们用程序这一“看得见的正义”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让当事人除了去责备人类认识能力的缺陷外,并不去怨恨法院,自然也不会产生对法院的不信任。但可惜的是,我们中国仍然没有对程序产生普遍的重视,实体上的错案自然也就成为挥之不去的难题。司法权不能给民众提供“看得见的正义”这一本身存在的问题成为民众对其缺乏信任的主要原因。

  种权利救济途径的产生,国外的经验给我们提供了反证。

  中国政治体制存在的问题也使法院司法权不具备建立公信力的基础。首先所有级别政府内部的权力远没有分立。依据《行政诉讼法》文本,行政诉讼制度设置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构的司法控制,10但实际上法院的司法权远未独立于当地的行政与党委部门而能进行独立的审判。这是因为法院的财政和人事都未独立于当地政府。财政没有独立长期困扰中国法院的难题。对转型中的中国法院体制进行系统研究的学者指出,随着基层财政承包制的落实,3000多家法院实行了“分灶吃饭”,致使所有的地方法院,从县区基层人民法院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财政上仍然依赖于它们的地方老板,即它们所属的当地政府。法官工资和法院运行经费大部分来自地方政府的预算,当法院判决有背地方利益时便面临预算缩减的威胁,从而使他们的独立地位大打折扣。11人事上,法院受控于当地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12当地方利益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1张千帆:“ThePeople’sCourtinTransition:TheProspectsoftheChineseJudicialReform”(转型中的人民法院:中国司法改革展望),JournalofContemporaryChina(《当代中国研究》)

  Spring2003,12(34):69-101.1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

  法律适用原则发生冲突的时候,法院同样无法独立于地方政府权力的控制。甚至会出现一个不执行地方领导指示的法官就会受到警告甚至被解职的情况。13另外,目前地方民主政治程序不太畅通,地方人大仍不是实际的民意机关,地方人大仍不是对选民负责,而是受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法院同人大与行政机关受党委的一体化领导更使法院无法独立于行政机构来依据法律原则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可见,对一级政府权力的控制并不能靠司法权力来实现,这种政治体制并不能给司法权建立公信力提供基础。

  在法院司法权缺乏公信力的同时,对下级政府的有效控制却来自于另外一个方向,即上级政府。众所周知,原则上各级政府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但实际经验告诉我们,各级政府的最高层官员基本由上级党委与政府部门指定。通常的做法是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由上级组织部门指定后(或明定或暗定),再经过随后召开的党代会的选举程序确定;各级政府首脑与其他高层官员同样由上级或本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后,再经过随后召开的人大选举程序确定。这种人事上的控制使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为

  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13大家熟知的“李慧娟事件”是这一现象的典型事例。“李慧娟事件再调查”,人民网(2006年3月16日访问),http://people.com.cn/GB/paper83/12252/1102665.html。

  有了足够的发言权,使下级政府的权力行使理所当然地控制在上级政府手中。从中国宪法条文来看,中央权力与地方各级政府的权力并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这就意味着政府处理的所有事务中,不分全国性、地方性的事务,在所有事务中,上级政府有权力做出任何规定,下级政府的决定与之相冲突都会受到上级政府的制约。这又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权力控制提供了方便。

  既然法院因其自身的原因与体制的原因缺乏公信力,而上级政府无论是从人事上还是从体制上都对下级政府的控制如此方便,上访便成为民众的理性选择。一向“眼睛血亮”的群众并不难发现是谁对滥用权力的政府有所控制,他们也自然就去找这个控制者反映问题,这就是上访。同时,还会进一步出现“谁来控制控制者”的问题,当控制者失职时,他们就会去找控制者的控制者反映问题,从而出现了逐级或越级上访。14事实上,法院司法权是否具备公信力并不是关键的问

  14赵晓力博士甚至认为“这个制度逻辑,决定了上一级政府总会鼓励民众提起针对其下级政府的上访”,因为“针对下级政府的上访使得本级政府可以行使约束下级政府的权力,所以上访有时候会对上级政府‘赋权’——赋予它管理下级政府的权力”。赵晓力:“信访的制度逻辑”,《二十一世纪》2005年8月号总第41期;同作者:“还有谁需要上访?”,《财经》2005年6月13日,第12期。另外,上访行为还有其他方面的产生逻辑,如受到中国社会历史传统的支持等,限于篇幅与本部分的重点(只是找到信访行为产生的逻辑),在此不赘述,但这并不意味着历史传统的支持不重要。

  题,无论是司法权本身存在的问题还是我国政治体制存在的问题,归结为一点就是我们国家并没有把法院司法权设置为最终的裁判者。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法院司法权的不信任不可能消除,即使司法权本身一点问题也没有。因为,只要体制上存在最终的裁判者,最初裁判者不可能具备最终的权威。对最初裁判者的不信任使寻求最终的裁判者成为必然,这也是理解信访产生逻辑的重要角度。众所周知的经验显示,中国下级法院只掌握着最初的裁判权,它受到当地政府其他分支的制约,甚至其他分支在特定案件中说了算;下级法院的判决还可以上诉至其上一级法院,虽然我们国家采两审终审制,但再审制度却可以使诉讼进入“再再再审”的无休止的诉讼中;而且有时最高法院也并不是最终的裁判者,在民众眼里,在现实体制中,国家信访局、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务院纠风办、“中南海”等机构都在最高法院的权威之上,对最终裁判者的追逐成为人们放弃法院司法权而去上访的动机。

  从这一制度逻辑来审视,信访并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其他国家类似的制度逻辑同样存在。英国衡平法出现于14世纪,其直接原因是普通法的僵化和缺陷。13、14世纪时,普通法过于拘泥“遵循先例”原则而形成严格的范围限制和僵硬的诉讼方式,使其越来越难以应付种种新出现的争讼;于是那些在普通法下无法得到救济的当事人就以信件的形

  式向国王请愿,这些“告御状”式的权利请求由国王信件的处理者LordChancellor负责处理。LordChancellor在处理时只是秉持“正义、良心和公正”的理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斟酌处理。事实证明,这种方式比普通法效率更高、结果更公平、诉讼成本也更低,于是就普遍地发展起来,而LordChancellor也成为“国王良心的监护人”。如前所述,LordChancellor最初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的,并无明确的规则,虽能避免普通法那样拘泥形式的弊端,但缺点是自由裁量权过大。15不管衡平法后来由于影响的扩大遭到了多少批评,但在当时并没有引起强烈的反对。16原因在于一个不争的事实:国王在传统上被视为正义的源泉,其权威被普遍认为高于普通法法官。于是,民众为了使自己的诉求得到支持,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救济,将国王认为最终的裁判者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因此,英国衡平法就是人们寻求最终裁判者的结果。

  再如,美国宪法规定了其最高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与联邦17联邦最高法院也通过18、最高原则,“英民地产充公案”“美

  15冯健鹏:“LordChancerlor与英国宪政”,法律思想网,同上注。

  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最高上诉管辖权:合众国http://www.law-thinker.com/show.asp?id=2556。

  161的司法权力应被赋予一个最高法院,以及随时由国会建立的下级法院。司法权力应扩展到所有起因于本宪法、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

  国银行案”19等一系列著名判例将它们付诸实施,从而使联邦最高法院在其权限范围内具有了最高上诉管辖权。结果是美国一切案件都可以被起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如果当事人对州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起诉至联邦法院系统。因为任何案件的当事人都可基于“政府行为”理论,将他认为侵犯或没有保护其权利的法院上诉至联邦法院系统直至联邦最高法院。不管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能否作出公正、正确的的判决,它的裁判是最终的,在美国没有任何人能对审判中的联邦最

  国权力制定或将制定的条约的法律或衡平案件。在所有涉及大使、其他公使与领事、及那些州政府作为一方的诉讼中,最高法院皆应具有初始管辖权。对所有其他案件的法律和事实问题,根据国会所制订的例外和规则,最高法院具有上诉管辖权。第六条规定了联邦最高原则:本宪法以及根据其所制订的合众国法律和在合众国权力下签定或将签定的所有条约,乃是国土的最高法律;不论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是否与之相左,各州法官均受之约束。本译文选自保罗·布莱斯特、桑福·列文森、杰克·巴尔金、阿基尔·阿玛编著《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第四版上册),张千帆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

  1Martinv.Hunter’sLessee,14U.S.304,Mc1冯健鹏:“LordChancerlor与英国宪政”,法律思想网,同上注。

  http://laws.findlaw.com/US/14/304.html。

  1http://www.law-thinker.com/show.asp?id=2556。

  1Cullochv.StateofMaryland,17U.S.316,http://laws.findlaw.com/US/17/316.html。

  高法院指手划脚,没有任何人能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进行更改。联邦最高法院的杰克逊大法官曾经说过一句话:我们的判决之所以是终极性的不可推翻的,并不是因为我们的判决正确,恰恰相反,我们的判决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我们的判决是终极性的不可推翻的。20可见,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就是最终的裁判者。所以,美国也设置了任何诉求都可以提到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面前(是否受理是另一码事)的制度,来满足人们寻求最终裁判者的需求。

  从信访的产生逻辑来看,不管我们是否拥有一个能为我们提供“看得见的正义”的最终裁判者,这种需求决定了我国《信访条例》第五条所要求的从源头上消除信访都是不可能的。我们所能做的就是找到一个能为我们提供“看得见的正义”的最终裁判者。这也是一种应然的期待,正是这种期待促使我们寻求信访改革,并提出一系列改革方案。21三、信访的现实生命所在

  可惜也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的是,目前的信访制度并没有为我们提供一个“看得见的正义”的最终裁判者。所以,那种认为我们的信访制度的价值在于它的救济功能,在

  2Wearenotfinalbecauseweareinfallible,butweare同注[1]。

  infallibleonlybecausewearefinal.——RobertJackson21于解决法院所不能解决的纠纷的观点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得不到经验事实的证明:调查显示,实际上通过上访解决的问题只有2‰。22信访制度设置是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

  从《信访条例》的某些条文来看,目前的信访制度仍分级设置了信访工作机构,并有属地管理、就地解决等一些不符合信访行为产生逻辑的原则,23这些规定并没有以设置最后的权威为归宿。比如,《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政府的行政机构,但我们已经认识到,只要有上级机构,下级行政机构不可能成为最后的决定者;而且行政机构对纠纷的处理和民众反映的问题往往以行政决定的方式做出,程序上很难保证“看得见的正义”;法治原则的真义也并不把行政决定作为最终的不可推翻的结果。

  信访机构本身的组成也不利于司法救济功能的发挥。司法技艺并不是随便一个政府部门就能轻易具备的。英格兰高等民事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曾对英格兰国王詹姆斯发表过人类法治史上最伟大的一段话:“……涉及到陛下之臣民的生命或遗产、或货物、或财富的案件,不应当由

  2223同注[7]。

  如《条例》第四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另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

  自然的理性,而应当依据技艺性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决定,而法律是一门需要长时间地学习和历练的技艺,只有在此之后,一个人才对它有所把握……”。24然而,信访机构的工作人员大多并不具备法官所应该具有的法律技艺,对法律没有足够的把握能力。

  即使不存在上级政府的中央一级的信访机构同样缺乏最后的权威。国务院根据《条例》设置了一些信访机构,同时,进京上访的民众也凭自己的直觉本着确保上访有效的意图也自发地把几个行政机构之外的机构列入信访机构范围之内。简单列举起来,大概有以下机构接待民众上访: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中纪委、公安部、最高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民政部等。25这些机构大多数缺乏足够的解释法律的能力,基本上都缺乏最后拍板的权力,而且如此众多的机构接待民众的上访反而让民众无法得知到底谁说了算、谁是“最终的裁判者”。

  看来,信访虽然是应民众寻求最终裁判者的产生逻辑而产生,但这并不等于说信访制度能满足他们的这一需要。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仍有那么多民众毅然地走着艰难的上访之路呢?难道人们对信访还存在其他的需要?目前信访制

  24秋风:“倾听人类法治史上最伟大的一段话”,《山东法制报》2004同注[7]。

  年10月19日,第4版。

  25度的真正生命在哪里呢?

  本文认为,信访虽不能满足民众对它的最初期待,对知道信访不能为其权利救济诉求提供最终裁判的民众来说,信访却能满足民众另一种需要,这就是向社会倾诉的需要,这种需要并不以结果为主要归宿。

  同上面已经提到的实际上通过上访解决的问题只有2‰这一数字相比,有90.5%上访者是为了“让中央知道情况”。26我们当然不难料想,有很多上访者希望自己是这2‰中的幸运者,但这种渺茫的希望真的能支撑如此众多的上访者尤其是多次上访毫无结果的上访者如此执著的走着上访不归路吗?90.5%这一数字或许正是我们疑问的答案。这两组数字说明上访者最终追求的目标除了使他们的权利得到实际的救济之外,哪怕得不到他们想要的结果,只要把自己的权利遭受到侵犯的事实说出来,从而获得让中央政府和社会评判的机会也就心满意足了。至于中央政府能否给他们提供救济、社会是否在价值判断上支持他们的立场对他们来说已经变得不重要了。比起权利得到救济的需要,倾诉的需要是更起码的,因为它只要求向裁判者说出憋在心里的话、表达出自己的声音,但需要越是起码和基本越需要得到满足。争一口气往往比自己的损害得到补偿更能安慰一个人的怨愤。

  类似的现象并不是权利救济不容易实现的中国所独有。

  26同注[7]。

  在民主政治比较发达的国家,议会辩论往往是非常充分的,这给议会中的少数党派充分的机会来表达他们立场及其所基于的理由。有时少数党派明明知道自己的立场或主张不会被议会表决所支持,而且往往也会对表决结果不满,但他们仍能面对和服从表决的结果,因为结果中蕴含了对他们的少数意见的考虑,结果本身正是议会整体对各种主张权衡的结果。只要他们或他们所代表的声音在辩论中得到充分表达,他们就不会因为结果通常对他们不利而丧失所有的希望,因为他们倾诉的愿望得到了满足。

  公正审判中有些败诉者也是如此。在《克莱默夫妇》(Kramervs.Kramer)这部电影中,Kramer先生一心扑在事业上无暇顾及家庭,而Kramer夫人却辞去工作一心照顾家庭和儿子。多年毫无变化的家庭生活使她厌倦了,但当她想要对丈夫诉说她的心理感受时,丈夫却没有注意到,没有给他妻子诉说的机会,最终Kramer夫人离开了她的丈夫了孩子。但Kramer夫人始终放不下对儿子的想念,她离不开自己的儿子,于是力求取得对孩子的监护权,诉讼正是始于Kramer夫妇对监护权的争执。在法庭上,双方律师交叉询问时,Kramer夫人终于获得了倾诉的机会,她把自己多年来压在心中的话,包括对家庭、丈夫、孩子的爱、对毫无变化的生活的厌倦以及自己的丈夫对其心理的漠视全部倾诉了出来,她看到法官在听,律师在听,更重要的是她的丈夫

  也在静静地听。这时,他们夫妇之间并没有存在仇恨,而是理解与欠疚,他们努力地掩盖不利于对方的事实。最终,法庭判决由Kramer夫人照顾孩子,但她却出于对孩子的爱没有把孩子从他已习惯的家中带走,把监护权留给她丈夫。至此,我们能看出,最终的判决结果对Kramer夫人不重要了,她最想得到的或许是一个充分倾诉的机会,是一个让自己的声音得以充分表达的场合,当她的愿望得到满足之后,她轻松了。

  至此,请允许我呈上古人给我们的教诲:

  假如你是领袖,就应平心聆听诉求;

  切勿阻止他,将满腹冤屈洗净。

  比起求得胜诉,不幸的人更渴望倾其肺腑。

  若禁止别人陈请,人们会问:“为何拒不聆听?”

  并非一切诉求皆得认同,善意聆听却可抚慰心痛。

  有人或许会说,目前的信访制度无法满足民众寻求最终

  裁判者的需要,同样也未能给信访者提供一个充分倾诉的机会。的确如此,但信访行为本身是否也是一种倾诉?是否也是一种表达?持续上升的一组组数字是否已让中央政府、各地方政府和整个社会感知了某种信息?

  四、结语

  从信访的两条生命体现出来的民众的需要来看,当然需要我们进行一些改革。不管是赋予信访机构的司法性质的权利救济功能,还是进一步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总之是为了让民众易于找到最后的权威;如做不到这一点,请勿断了民众的期待,也请勿阻止民众的声音,也许其中蕴含着民主的真义。

  参考文献

  蒋安杰:《涉法信访是否挑战司法权威》,《法制日报》2004年6月10日。

  赵凌:《信访改革引发的争议》,《南方周末》2004年11月8日。

  评论员文章,《进一步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法制日报》2004年9月18日。

  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赵凌:《国内首份信访报告获高层重视》,载《南方周末》2004年月11月4日。

  杰瑞·L.马肖著:《行政国的正当程序》,沈岿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11月版。

  刁杰成:《人民信访史略》,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陈柏峰:《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中外法学2004第2期

  。

篇七:信访制度有用吗

  

  浅谈信访工作制度的重要性发表时间:2011-06-20T15:59:12.113Z来源:《魅力中国》2011年5月上供稿

  作者:

  马

  婷[导读]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维护和实现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马

  婷

  (河南龙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车集选煤厂

  河南

  商丘476600)

  中图分类号:D63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5-0000-01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维护和实现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做好信访工作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稳固党的执政基础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增进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推动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提高依法处理水平

  在加大信访问题的源头治理力度,预防和减少信访事件发生的同时,提高依法处理信访问题水平,把群众信访引导到法制化轨道上来。充分尊重并确保群众信访权利依法得以实现,杜绝无视上访人权利现象。规范和公开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实行信访案件听证办法。规范信访秩序,引导群众依法信访。可依照法律解决的问题,引导群众走法律渠道。建立为上访人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对需要法律帮助的特困上访群众进行法律援助。区有关部门,采取有效形式对辖区内有信访问题的特困人员进行指导帮助,共同抓好社会稳定工作。

  二、加强信访队伍建设

  信访干部要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信访业务知识,做到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业务过硬,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处理突发事件和疑难问题的能力。信访办要认真行使接待受理、指导协调、检查督办、责任追究等职权,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依法信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信访办建设成为群众满意、领导满意的部门。

  热心真诚为群众服务。职工家属安居乐业是各级党政工团工作的落脚点。凡是上访或越级上访者都有原因,各级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的同志应本着换位思考、为对方着想的态度,对他们的诉求认真倾听、悉心相助,对他们所反映的问题,认真分析,属于认识和理解方面的问题,应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帮助化解思想困惑。属于违背政策原则的无理要求,不能随声附和,应坚持原则、态度鲜明地进行说服教育。诉求合理或者因在执行国家政策规定上的偏差至使诉求者利益受损的,应迅速研究予以解决或纠正,让利益受损者享有公正待遇。

  实践中,有来访者对所诉问题属于认识和理解不清的问题,应加强员工学习教育,进行有针对性地正面引导是减少和杜绝一般性上访的重要措施。

  三、落实各级包保责任

  信访工作,要把息诉罢访作为目标任务。把主观上能做到的工作做到位,领导者包括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责任落实到位。对本单位本部门苗头性信访人员预防掌握到位,这样信访工作便会变被动为主动。对待职工、家属的信访,不论来者态度如何,不论你的工作再急、再忙都要认真对待,做到“要见不要推,要疏不要堵,要冷处理不要热矛盾,要柔不要刚”。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要到位,无理的要求政策解释思想教育要到位;生活有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

  企业,尤其是煤矿企业离不开地方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企业不仅应“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还应有为地方百姓、为社会负责的观念和行为,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百姓生活质量的改善。作为国有企业的各生产单元,更应该本着以“周边”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思想,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帮助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如帮助修建学校、道路,解决人畜饮水、供电等困难,帮助地方做好新农村建设。相信当地政府也会化感化为力量,积极采取措施,解决企业自身无法解决的社会治安问题等,促进企业和地方共同和谐发展。

篇八:信访制度有用吗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浅析我国的信访制度

  摘

  要

  信访制度是民众参与政治,宣泄不满,要求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是党和政府体察社情民意,听取群众呼声的重要渠道。然而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迅速发展和逐步转轨,各类社会矛盾和冲突日渐凸现和加剧,信访制度陷入了困境。本文在这种背景下,分析相关的资料和结合我国信访制度的现状,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本文主要从五个部分来论述,第一部分介绍信访制度的相关理论,为本文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阐述了理论界对信访制度的看法,从而得出我们应该坚持信访制度的存在及存在的理由。第三部分讲述了我国信访制度的现状及所处的困境。第四部分与第五部分则是本文的重点,第四部分将我国信访制度与日本行政相谈制度相比较,并得出一些启示;第五部分主要论述怎么样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信访制度。

  关键词:信访制度

  困境

  信访制度现状

  存在的理由

  改革和完善

  I

  Abstract

  AnalysisofChina"spetitionsystemAbstractPetitionsystemisaneffectivewayofpeoplewhoiswillingtoparticipateinthepoliticalsettlementofdisputesandventtheirdissatisfaction,requireandsafeguardtheirlegitimaterights;itisalsoanimportantchannelforthePartyandgovernmenttounderstandthepublicfeelingandlistentothevoiceofthemasses.However,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China"spoliticaleconomyandthegradualtransition,

  varietyofsocialcontradictionsanddisputeshavebeenappearedandintensified,thepetitionsystemintotheplight.Inthissituation,thispaperputsforwardsomeopinionsandsuggestionsaboutthepetitionsystembyanalyzingtherelevantinformationandthestatusinchina.Thepaperhasfiveparts.Thefirstpartexplainsthesourceofthepetitionsystemthatprovidesatheoreticalbasis.Thesecondpartdescribeswhattheviewofthetheoristsonthepetitionsystem,resultinginweshouldadheretothepetitionsysteminexistenceandreasonforbeing.Thethirdpart

  describesthestatusandtheplight.Thefourthpartandthefifthpartarethekeypoint.IntheforthpartwegetsomeenlightenmentbycomparingthepetitionsystemwithJapaneseadministrativesystem.Thefifthpartmainlytalksabouthowtoreformandimprovethesystem.

  Keywords:petitionsystem,plight,statusofthepetitionsystem,reasonforexistence,reformandimproveII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第一章

  引

  言............................................................................................11.1关于我国信访制度的研究背景

  .......................................................................11.2相关的文献评述

  ...............................................................................................11.3本文的研究方法及方向

  ...................................................................................2第二章

  我国信访制度的来源..................................................................12.1与信访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

  ...........................................................................12.1.1信访的概念

  ............................................................................................12.1.3信访制度的概念

  ....................................................................................12.2我国信访制度的历史沿革

  ..............................................................................12.2.1信访制度在古代的发展

  ........................................................................12.2.2现代信访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2第三章

  我国信访制度的理论纷争........................................................43.1引起信访制度存废争论的原因

  ......................................................................43.2信访制度争论的主要观点

  ..............................................................................43.2.1取消论

  ....................................................................................................43.2.2改良论

  ....................................................................................................43.3信访制度不可废弃的理由

  ..............................................................................53.3.1宪法依据

  ................................................................................................53.3.2城外经验

  ................................................................................................53.3.3历史传统

  ................................................................................................63.3.4现实价值

  ................................................................................................6第四章

  我国信访制度的现状及困境......................................................4.1我国信访制度的功能分析

  ..............................................................................4.1.1民意表达功能

  ........................................................................................4.1.2政治参与功能

  ........................................................................................4.1.3权利监督功能

  ........................................................................................4.2我国信访制度的现状

  ......................................................................................4.3我国信访制度所处的困境

  ..............................................................................4.3.1法理困境

  ................................................................................................4.3.2制度困境

  ................................................................................................4.3.3实践困境

  ................................................................................................第五章

  日本行政相谈制度与我国信访制度对比

  ................................11III

  目录

  5.1两种制度的共同点

  ........................................................................................115.1.1立法目的相同

  ......................................................................................115.1.2基本原则相近

  ......................................................................................115.1.3注重调查权和思想疏通

  ......................................................................115.1.4奉行及时终结原则

  ..............................................................................125.2两种制度的区别

  ............................................................................................125.2.1法规体系结构不同

  ..............................................................................125.2.2日本社会参与程度较高

  ......................................................................135.2.3对于信访工作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的调查权日本关注度更高135.3两种制度对比带来的启示

  ............................................................................145.3.1民众的诉求表达功能是“相谈”或信访制度的主要目标

  ..............145.3.2.对中国信访制度改革带来的新思维

  .................................................14第六章

  我国的信访制度的完善............................................................166.1成立信访监督局,借助监督权强化处访权

  ................................................166.2切实落实人大信访制度

  ................................................................................166.3厉行依法行政,树立司法权威

  ....................................................................166.4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

  ....................................................................................176.5进行心理沟通

  ................................................................................................175.5.1控制自我期望值

  ..................................................................................176.5.2提高包容水平,消除敌意态度

  ..........................................................186.5.3讲解法律知识,消除“错误裁决”的可救性心理

  ..........................186.6实行信访听证,创新工作机制是解决信访问题的不竭动力

  .......................18结

  语

  .....................................................................................................1参考文献...................................................................................................2致

  谢

  .....................................................................................................22IV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第一章

  引

  言

  1.1关于我国信访制度的研究背景

  中国的信访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的一部分,进入21世纪后,民主政治成为全球各国所追求的目标,更成为我国政府在政治建设中所大力主张和推广的模式。在这一政治建设过程中,信访无论就其地位还是就其作用而言都体现出其独特的重要地位。同时又因为信访工作是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的一种政策制度,所以党中央对它也是格外重视,把他列为日常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项目。信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设置,在历史与现实中起到了促进公民政治参与、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据统计:2003年中国进入了信访洪峰时期,仅从当年7月1日至8月20日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到北京市委门前上方的人员达1万多人次,群体上访达453批,平均每天100多人,最多的一天达到152人。在这些上访案例中,40%是反映公检法机关问题的,33%和政府行政工作有关,13%反映单位腐败,11%反映受到不公正待遇。我国信访制度的产生与存在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这种制度曾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在听取社会弱势群体的呼声、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起到很大的权利救济作用。但它一方面敞开大门,向民众提供一种在法律系统之外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另一方面又为对司法活动的行政性干预提供制度化的正当渠道。因此在这种形势下,如今这么高的上访率相反的是极低的信访解决率。

  1.2相关的文献评述

  近些年来,我国一些研究学者已对我国信访制度的历史沿革、现状、面临的困境、以及对信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如山西大学吕盛坤发表的《中国信访机制的分析及其对策研究》中提到,目前我国信访制度出现了新的特点。信访制度的存废问题也是大陆朝野争论的一个话题,云南财贸学院法学院的陈庆云发表在《法学杂志》的《信访改革取向与制度创新问题研究》一文中提到,目前信访存废问题出现两个观点即取消论和改良论。也有不少学者从不同的途径来分析信访制度。高武平在《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问题研究》1第一章

  引言

  中以“政治参与”的角度来研究中国的农民政治参与,认为当前的信访活动已经危害到社会的稳定,很多地方的农民在“上访”问题得不到解决时,已经自发组织起来与当地政府发生大规模的暴力对抗,冲击政府的统治权威。

  1.3本文的研究方法及方向

  近些年研究信访的学术成果颇多,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不足。本文首先针对我国信访制度的现状,以便我们能够更好的认识了解到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其次运用对比研究法将我国信访制度与日本行政相谈制度进行对比,并得出一些启示。在整个研究过程中,从政治心理学,社会心理学角度分析研究信访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改革方向。同时运用文献综述法,而且要将理论与实践联系起来对我国信访制度进行研究。目前在我国现阶段,需要研究的是,信访作为一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如何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及作用?怎样才能更好的完善信访制度。本文从信访制度理论问题入手,结合我国信访制度的现状,就改革和完善我国信访制度进行思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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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我国信访制度的来源

  2.1与信访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

  2.1.1信访的概念

  根据我国的《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①

  2.1.2信访人的概念

  《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一件、反映问题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称信访人。”这一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信访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除法人以外的社会组织。2、成为信访人具备两个条件:(1)行为必须具有信访活动的内容。(2)必须采用规定的形式从事信访活动。

  2.1.3信访制度的概念

  公民和组织在其合法权力受到各类公权力侵害致损时,选择以书信、走访等形式反映事实、表达意愿、寻求补救,接受来信来访的机关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各种方式予以协调、督促和帮助,促成其获得及时有效的权利救济之法律制度,它是其他法定救济制度的重要补充。信访制度可归于“公共行政”的范畴,因为就最广的意义而言,“公共行政”不仅包括立法、司法,而且包括受到法律规范制约和授权等限定的政府活动,信访表现在行政领域,是现代国家为公民提供的补救措施。

  2.2我国信访制度的历史沿革

  2.2.1信访制度在古代的发展

  ①《信访条例新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4~5.

  第二章

  我国信访制度的来源

  与信访制度相似的制度在我国古代广泛存在,最早可源于原始社会,一种叫诽谤木可供人们提出意见和要求。在周朝,有“路鼓”和“肺石”制度供人们伸冤。在秦朝,公车司马之制。在汉代,如果人们不服判决,可以逐级上诉,直至皇帝,同时还可以通过“上书”、“邀车架”等方式伸冤;在晋朝,出现了较为著名的登闻鼓制度。在南朝,有函匦之制,函和匦是用来装载人们的申诉材料的。在隋朝,有专门的申诉登记;在宋代,出现了上诉御史之制,设置监察御史来收集百姓所申冤情;在明代,建立了监察御史巡按,为百姓申诉冤情。①

  2.2.2现代信访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之后,信访制度正式建立和发展。信访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信访制度随着新中国的成长而发展,大致可以分为3个阶段:

  1.政治动员型信访制度阶段(1949年-1978年)

  1949年至1956年,是我国信访制度建立和初步发展时期,对于这项新的制度设置,人民群众的反映是强烈的,这一时期的信访量也高速增加。1956年至1965年,我国的信访制度发展呈现极大的波动,1957年的整风运动和反右派运动极大打击了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的热情,使很多人不敢来访了。1958年至1961年,三年的自然灾害使人民无力顾及信访这项制度。1961年至1966年,国民经济得到一定的恢复,信访数量也得到一定增长,面对这一时期的特点,中央采取了两个积极措施,一是积极恢复信访的正常运行,二是设计新的制度来规范信访的运作。十年动乱时期,信访制度受到重大的政治事件的影响,信访制度成为了政治集团达到政治目的的工具,信访制度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扮演着一个荒诞的角色。总得来说,我国信访制度发展脚步到这一时刻大大的减缓甚至是退后。②

  2.拨乱反正型信访制度阶段(1978年—1982年)

  这一时期由于政府加大了信访工作的力度,信访数量得到平稳增长,信访制度也得了很好的恢复和发展。这一时期内,中央颁布了一系列条例办法,如《党政机构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198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程序的几项规定》要求来访人必须遵守有关法令、秩序和制度。1982年,①②上海市信访办公室.上海信访[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491.孙林.中国古代的信访制度[N].北京:人民法院报,2002,(12):10.2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城市流浪人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象征着信访制度正式与收容遣送制度相挂钩。总的来说,十年动乱之后的这段时期,我国信访制度得以很好的恢复和发展,信访制度在我国的政治活动和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①

  3.安定团结型信访制度阶段(1982年至今)

  80年代初的信访制度主要是围绕政治问题,80年代中期以后,信访制度关注更多的是与百姓利益相关的问题,89年以后,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社会局面服务成了信访工作的重心。为了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国家在这一时期指定了大量的信访规定,并在信访法制建设中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权威的的信访法律,打破了我国信访制度无法可依的局面。在改革开放时期,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和人民政治一时不断加强,使新的一轮访潮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国家制定了《信访条例》,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社会矛盾和稳定了社会的局面,也寄托了人民群众渴望公平正义的理想。自1995年《信访条例》出台以来,信访量是存在上升的态势,信访改革也在平稳进行,信访时间也越来越规范,国家也更注重信访活动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同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提出后,国家对信访制度有了新的定位,就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②

  ①②

  刁杰成.人民信访史略[M].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33.

  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J].北京法学研究,2004,(3):12.3第三章

  我国信访制度的理论纠纷

  第三章

  我国信访制度的理论纷争

  3.1引起信访制度存废争论的原因

  信访存废的争论起源于2004年下半年,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发表了一份《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危害》的调查报告,指出信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虽在计划经济时代起到过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已不适应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在客观上成为了国家政治认同流失的重要渠道,如不进行彻底的改革,将会产生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①

  3.2信访制度争论的主要观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信访工作机制己经难以适应日益复杂的信访形势。而对人民内部矛盾的多发和激化、每年数以千万计的信访事项、数量不断增加和规模不断扩大的集体上访,信访部门感到越来越力不从心,信访向何处去?信访理论界和实务工作部门对这一问题做出了不同的回答。

  3.2.1取消论

  许多学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信访工作部门承担的任务极其繁重,而面临的问题千奇百怪,包罗万象。然而信访工作机构没有行政权利,信访工作缺乏权威性和约束力,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难以解决,不少人把信访工作视为“转转信,挡挡人”,认为与其无所作为,不如取消。例如有人认为,当一些人把信访制度当成中国特色的人权救济方式时,却忽视了如果从国家制度的大处着想,现行信访制度的许多规定。其实是直接跟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出现了行政僭越立法权或者司法权的现象。这既体现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中。也体现在具体的信访实践中,这些都是有悖于建设法治国家的大方向,信访制度应该废除。

  3.2.2改良论

  信访实务部门的工作者普遍认为,多年来信访工作,在及时化解人民内部

  ①黄钟.信访制度应该废除[M].载燕南网www.yannan.cn4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矛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的作用。简单地主张取消信访制度是极不负责任的,也是对中国国情的无知。近年来我国各级信访部门和广大信访工作者针对当前信访工作中面临的新形势和出现的新问题,立足于信访工作实践,已经探索出新形势下做好信访工作的一些新思想,新途径和新方法。如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事件联席会议制度、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制度、重大信访案件听证制度、领导下访制度等等。①

  与加强信访职能的改良论不同,有人主张通过收缩信访制度的功能改革信访制度,讲涉讼案件从信访中剥离出去,完成整个制度的重构。②还有人认为对信访制度的改革应与整个社会体制改革联系起来,采取渐进方式实现依法治为内容的信访制度改革。③

  3.3信访制度不可废弃的理由

  我认为,在我国现阶段,民主政治还很不完善许多问题,但是还没有一种制度能够取代它的功能,虽然信访制度的确存在着,因此,信访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原因如下:

  3.3.1宪法依据

  信访制度并无缺乏宪法支撑,指其有悖法精神实为尽然。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间距,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信访正是当家作主的任命群众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途径和形式。既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就只能完善。

  3.3.2城外经验

  在国外,包括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中国式的信访制度同样存在着,请愿制度、申诉专员制度(也称为督察专员制度)在100多个国家、地区流行,并发挥着作用。在日本则有行政相谈制度、行政苦情申诉与处理制度、行政投诉解决促进委员会制度。美国白宫也设有“总统通信办公室”。这些都表明,信访制度与法治是兼容并存关系。

  ①②

  陈庆云.信访改革取向与制度创新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05,(6):135~136.

  林鸿潮.试论信访的功能收缩与制度重构[J].重庆社会科学,2005,(1):82.③

  周梅燕.取消?强化?变革?中国信访制度陷入困境[J].中国宪政网www.xianzheng.com.5第三章

  我国信访制度的理论纠纷

  3.3.3历史传统

  尧舜时期的“进善

  ”、“诽谤木”、“敢谏之鼓”是中国信访制度的源来;“纳言”也可谓中国最早的信访官职;西周设“路鼓”与“肺石”制度;秦汉有“公车司马”与“诣阙上书;魏晋开始设置”登闻鼓“制度;南北朝正式出现”邀车驾“这种上访形式;唐代匦使院的设置建立起了比较正规的信访制度;清代有”叩阍”与“上控”制度等。古代的信访制度与纳谏制度、诉讼制度和监察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互有交叉,共同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3.4现实价值

  信访的功能虽有待完全发挥,但总能发挥些作用,特别是在矛盾突出的社会转型期,中央高度强调和谐社会建设的情况下,信访制度的意义就尤显重要。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第四章

  我国信访制度的现状及困境

  4.1我国信访制度的功能分析

  4.1.1民意表达功能

  建国之初,毛泽东主席就说:“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要给人民来信以恰当的处理,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要把这件事看成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1951年6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为人民群众广泛参政议政提供了制度保障。信访是民主的体现,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

  4.1.2政治参与功能

  我国的信访制度自身具有对政府的决策产生影响,使其具有政治参与的功能。同时,信访不是无意识被动的,而是有意识并且主动的。改革开放以来,信访逐渐成为人民群众维权斗争的工具,人民进行信访活动是自愿的,人民进行信访是有清楚的目标认识的。近年来,人们的法律意识、政治参与意识的不断提高,许多人在信访过程中寻求解决自己遇到的难题。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政治参与的方式,虽然其作用是有限的,但其意义却是深远的,它改变和推动着中国社会的政治民主化进程,信访制度正在为此开辟一条道路。

  4.1.3权利监督功能

  在中国,权利监督的力量是巨大,但无非是自上而下的监督,让官员自己监督自己,这往往是低效的,政治腐败是很难避免的,而信访反映问题往往是国家官员相关,是一种群众监督国家官员的方式,虽然高层权利的介入是信访问题得以解决的决定因素,但此前这一干预机制是自上而下的。近年来,国家则更加注重从法律角度来看待信访制度的权利监督功能,因为人民群众的信访活动使国家查处了国家官员的违法行为,这不但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促进了国家的廉政建设。权力产生的问题最终还需由权利来解决,信访制度赋予了广大人民群众广泛的权利,可以把国家官员的腐败问题和违法乱纪行为反映到最高权利决策机构那里,从而有机会使权力滥用者得到制裁。①

  ①徐灼.论我国信访制度的完善[J].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10,(4):9.

  第四章

  我国信访制度的现状及困境

  4.2我国信访制度的现状

  严格地说,信访制度并不是一种特定的纠纷解决程序,然而,从实践中的作用和效果来看,信访制度却在我国的纠纷解决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目前,信访制度正在经历着双重拷问。①一方面,来自统计数据的“信访洪峰”已不仅仅是一组组数字,而是各个信访机构疲于应付的难题;另一方面,来自理论界的大讨论必将左右信访机制未来的制度建构,而这一大讨论的重要议题之一是使信访制度解决纠纷的功能目标是否应当继续存在,实践与理论双重拷问,决定着信访制度的未来方向。②

  历史进入到二十一世纪,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特征的信访遍及全国,信访的广泛性、复杂性前所未有。有规模的“信访洪峰”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问题,把我国的信访制度推向了从“维护稳定型信访”向“法制型信访”转变的阶段。主要表现为四个增多:

  一是参与类信访增多。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权利一时、言论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的结果。

  二是求决类信访增多。“求决类信访具体表现为公民要求保护自身利益的诉求。这类信访是信访中比例最大的一类信访,大到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失业保障,小到社区都要找到政府信访部门,要求解决。

  三是诉讼类信访增多。“诉讼类信访”是目前我国最叹为观止的奇特信访类型。信访人在寄希望于某一领导的批示以加重在其案件中胜诉的砝码心态的支配下,即使是面对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裁判文书,败诉的一方仍然要通过信访渠道,给法院施加影响和压力,要求启动再审程序改变生效判决,达到挽回败诉的目的,又导致许多诉讼类信访、要求落实政策的历史遗留类信访长期申诉不止,难以处理。

  四是反复、对抗类信访增多。信访人因许多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产生对政府不满的偏激情绪,甚至出现对政府对抗或威胁政府的政治化、组织化、涉

  ①②

  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56.

  崔卓兰,王欢.行政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与制度完善[J].广州大学学报,2009,(2):16.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外化倾向,围攻冲击党委、政府机关,上路上桥阻断交通的过激行为屡见不鲜;反复集聚成千上万的上访人群,采用暴力手段扣押领导,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打伤打死执勤警察、武警,焚烧警车、焚烧毁坏政府机关办公设施等大规模的群体性闹事事件亦时有发生,迫使政府不得不动用武力解决排围。①

  4.3我国信访制度所处的困境

  结合我国信访制度的功能以及现状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我国信访制度目前所处的困境的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4.3.1法理困境

  信访制度被指动摇法治基础,主要在以下方面受到法理质疑:第一,信访救济被指是典型的人治行为。依法治国已经写进《党章》和我国《宪法》,但信访救济不是依靠制度运转,而是依靠领导人的批示,领导重视才能解决问题。第二,信访救济被指消解司法权威。司法应是权利救济、社会正义的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屏障。但是,因司法程序繁杂、成本高、厌诉的传统习惯及司法不公平等原因,遇到权利被侵害,人民群众首选不是到法院“打官司”,而是“找领导”。被视为“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的也不是司法,而是信访,即使法院判决已生效,继续上访仍大量存在。

  4.3.2制度困境

  第一,政府专职信访机构职权配置不足。《信访条例》第6条虽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信访机构有“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处理的实权,只不过是一个“挂号处”、“收发室”。第二,信访机构庞杂,统一协调机制不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委、人大、法院、检察院,乃至企事业单位都没有信访接待部门,却缺乏有力的统一协调常设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往往只针对重大、群体事件,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和下访也只是临时机制,并非天天办公。看似信访渠道畅通,齐抓共管,实则,忍忍负责往往等同无人负责。

  4.3.3实践困境

  第一,信访效率低下,对人民群众被损害的权利救济不周,这根源于上述制度缺陷。2009年,实行领导接访和干部下访制度后,媒体报道,各地掀起了

  ①段占清.试论我国的信访制度改革[N].公民导刊,2005,(6):50.第四章

  我国信访制度的现状及困境

  一股信访高潮。这正好说明,大量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尚有待解决。第二,越级上访不断,对社会秩序不利。上访群众认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于是,出现赴省进京上访、反复上访、大规模群体上访、极端方式上访,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成为社会乱源之一。由于政绩观扭曲,为降低上访率,对赴省进京上访者各地甚至采取了侵害人身自由的各种非常措施。2003年后取消了收容遣返制度,但诸如“陪访”、“接访”、“截访”、“劫访”等方式又应运而生,还有因“精神病”依法“被救助”进精神病医院的,进一步加剧了和上访群众的对立。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第五章

  日本行政相谈制度与我国信访制度对比

  日本行政相谈和苦情制度是行政不服审查制度(即行政复议)之外,集政策评估、行政评价监察、行政救济于一体的综合性很强的行政申诉救济制度。其体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行政相谈、行政苦情申诉与处理、行政投诉解决促进委员会制度。①日本的行政苦情制度与我国信访制度很相似,但其苦情制度比我国信访制度要成熟得多,我们在此将苦情制度与我国的信访制度做比较分析.5.1两种制度的共同点

  因为同样是公民参与的渠道,所以两者有很多相同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

  5.1.1立法目的相同

  两国信访法规都认同行政法的衡平原则,以社会本位和个人权利本位相统一作为立法目的的价值取向。立法目的异曲同工,均强调既有助于个人权利救济,又有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

  5.1.2基本原则相近

  《信访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第四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苦情协调处理要领》第四条和第十二条也提到同样的原则。“属地”、“分级”、和“就近”原则体现的是便民与提高行政效率的并重。

  5.1.3注重调查权和思想疏通

  《条例》第六条规定信访工作机构要“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集市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第二十八条规定及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各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行政苦情协调处理要领》专设一节叫“掌握实情”,指出,“有关提出申诉意

  ①邓志峰.日本相谈制度与我国信访制度的比较[N].日本研究,2010,(4):53~56.11第五章

  日本行政相谈制度与我国信访制度的对比

  见的事件,必要时,可以通过咨询相关行政机关等,查明意见申诉的实际情况”。

  《条例》在总则中强调,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在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首条中又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宣传法制、教育疏导”,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对“请求事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行政苦情协调处理要领》设“未达协调程度的事件”一节,提出,“对因不了解法令等以及基于对事实的错误判断的事件,要恳切地说明原山”,“针对类似与对象业务有关的单纯要求或请愿的事件,不适合协调的,要充分说明其原山”。《行政相谈委员法》第二条规定“委员应就其业务进行启发和宣传”。调查是协调斡旋之基础,思想疏导是“信访”或“相谈”不同于复议、诉讼的特色。

  5.1.4奉行及时终结原则

  《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再受理重复信访的原则。《行政苦情协调处理要领》第十二条也规定,“针对以上提到的相关行政机关等所采取的措施等,即便申诉人仍有意见,在认为其措施具有充分理山的情况下,也要向申诉人说明原因,终止协调”。及时终结原则是程序正义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一方面,个人的权利任何情况下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是承担相应义务的权利,不是无止境的;另一方面,政府权力也是法律授子的,是有边际的,政府是有限政府,不是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对权力行使者和行政相对人都一样。及时终局也是为了不使当事人始终处于权利、义务不确定的状态而使其权利的维护受到影响,并产生新的权利救济问题,不使其对义务的承担存有模糊认识。当然,程序的终结不意味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终结,只要其确有新事实和理由证明其权利受到侵害,一样应得到及时的行政或司法救济。

  5.2两种制度的区别

  除了上文的相似之处,主要源于中日两国在政治体制,政治文化上的差别,也给这种制度安排带来了差别:

  5.2.1法规体系结构不同

  日本的两部法规,一部是法律,明确了行政相谈委员的法律地位,类似于12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组织法;一部是训令,纯粹的程序法,明确行政相谈工作程序。《行政相谈委员法》确立的是整个相谈制度基本体制,即总务省行政机关主导,行政相谈委员执行。《行政苦情处理要领》确立的是行政相谈法律程序,即运行机制。法律和训令分工明确,因此,其单个的法规条文简明,内容单一,但这两部法规加上散见于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法中有关行政相谈制度的法律条款复合构成了日本信访制度的完整体系,由多部法规构成一项制度。我国仅一部关于信访制度的专门法规(行政法规),由一部法规概括了综合性很强的信访制度的方方面面的内容。因此,篇幅长、条文多,法规内容很丰富。一是涉及多个主体,如信访工作领导主体、责任主体、督查督办主体、信访当事人主体、引发信访事项主体等。一是以程序法为主兼有实体法内容。《条例》中既有机构设置、组织结构、原则理念、纪律要求等,也有工作程序、工作方法等,偏重于程序要求。整部《条例》体现出复合性很强的特点。

  5.2.2日本社会参与程度较高

  两国信访法规中都有社会参与的法律规范,但是在整个制度对社会参与的认同理念、运作模式的成熟度上还有不少差别。《条例》仅有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在新修订的《条例》中专设社会参与保障条款,这已是近期我国行政立法中比较超前的,也是先进的法治理念运用。现实中,一些地方对此己作过有益的探索,已取得成功的经验,如社区信访工作、信访代理制、律师参与领导接待工作等。

  再观日本,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相谈委员法》就是一部社会参与行政相谈法。其行政相谈委员基本是总务省以总务大臣名义聘请的社会志愿人士,但一经聘请就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同时,它也明确行政相谈委员工作须服从政府主导原则,遵守相应行为规范。如,行政相谈委员应遵守二条纪律,须“遵循总务大巨的规定”,“总务大巨有权解除委托关系”,“委员要接受总务大巨的相关业务指导”。应该说,日木的信访制度,社会参与程度要高于我国。

  5.2.3对于信访工作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的调查权日本关注度更高

  在《行政相谈委员法》、《行政苦情协调处理要领》不足两页的法规文本中仍有专节专条明确要“掌握实情”,“有关提出申诉意见的事件,必要时,可以13第五章

  日本行政相谈制度与我国信访制度的对比

  通过咨询相关行政机关等,查明意见申诉的实际情况”。《条例》中也有调查的内容,但散见在不同章节中,没有专章专节单列,调查权的法律地位并不十分明朗,与督查督办相比要逊色得多。事实上,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必须要有法定的行政调查权,有关部门也必须尽法定义务子以配合支持,这是很重要的权力。没有调查,没有正确的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只有掌握本渠道所掌握的最接近真实的事实,本渠道才能据此发挥自己化解纠纷、协调利益关系的独特作用,督查督办程序、三项建议权使用才有基础。

  5.3两种制度对比带来的启示

  日本行政相谈和苦情制度是综合性很强的行政申诉救济制度,和中国的信访制度基本性质是相同的,通过前而对两者的对比分析,可以归纳出一些基本特征,并试图对中国的信访制度的改革提出一些思考。

  5.3.1民众的诉求表达功能是“相谈”或信访制度的主要目标

  诉求表达,与“下情上达”类似,但又有所不同。下情上达是从一般意义上讲的,范围相对广泛,而诉求表达则有史多的针对性、目的性,即为了实现利益诉求而进行的表达,“下情上达”是利益诉求传递的过程,是其影响决策、实现利益的一种方式。两个制度的诉求表达功能就是要提供制度化、规范化的渠道,保证各阶层、各群体能够方便、畅通地表达利益诉求。顺畅的诉求表达机制是实现利益均衡的基础,也是“相谈”或信访工作的基础功能,诉求表达顺畅了,然后才能进行矛盾调处、利益协调,实现权益保障,达到利益均衡与和谐的状态。

  通过畅通渠道,建立信访信息系统等,使各种利益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诉求表达可以就近方便、不受阻碍地进行;通过教育引导、法制宣传,使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其利益诉求。尤为重要的一点是要实现有效表达,即利益诉求的表达不能流于形式,而要成为决策和行政过程必须考虑的因素。日本的行政相谈和苦情制度正是围绕这一目的进行安排。

  5.3.2.对中国信访制度改革带来的新思维

  从日本的实践来看,改进信访工作远远比废除信访制度更合乎中国国情,也更有价值。对中国这样一个有浓厚行政传统、国家权力支配社会进程以及急14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于向法治转型的国家中,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转型,规则的缺失所引起的种种行政违法、社会不公现象频频出现,通过信访来制约行政违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就显得特别重要。①

  ①布小林.谈信访制度的改革与发展.[N].理论前,2005,(9):56.15第六章

  我国信访制度的完善

  第六章

  我国的信访制度的完善

  根据我国信访制度的发展历史,以及对我国信访制度的现状和困境的分析,我们可以对我国信访制度的完善提出几点合理化的建议:

  6.1成立信访监督局,借助监督权强化处访权

  “没有调查权就没有发言权”,政府信访机构没有实质调查权、处访权就不能很好的发挥综合协调功能,“事要解决”的目标实现起来就很困难。合并政府信访机构与监察机构(与党的纪检部门合署),会强化信访机构的调查权与处访权,大大提高信访效率。

  6.2切实落实人大信访制度

  在我国实施人大信访制度具有宪法性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但是,这些宪法性法律的规定并没有得到落实,要建立一种真正有效运转的“选民—人大代表---人大(询问和质询。待定问题调查等)—权利部门”模式的人大信访制度还有待立法完善。应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选举、任职和罢免制度。进一步完善人大询问和质询制度,将信访事项列为询问和质询的重要内容。

  6.3厉行依法行政,树立司法权威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可以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量。行政主体没有法定职权、超越法定职权和不履行法定职权的行政行为都可能因违法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引发信访。改革司法,树立司法公正和权威,从而把大量社会纠纷从信访领域引向司法解决机制。扩大司法受案范围,允许提起公益诉讼,对“红头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附带审查,对内部行政行为侵害公民重要权利的应予以受理。法院人事权和财政权不受地方政府控制,坚持司法独立。提高法官职业素质和待遇水平,强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告之依法提起诉讼。

  16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6.4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

  在当前的大环境下,群众信访量多是一种客观现象,必须予以正确对待。“不通则痛”,不能害怕群众信访,不能堵群众言路,不能单纯以信访量的多少作为衡量信访工作的标准,而着重要看信访渠道是否畅通。畅通信访渠道不仅是一个认识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原则问题。畅通信访渠道,最根本的是要正确认识人民群众的信访活动,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信访的民主权利。衡量信访渠道是否畅通的标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民信访的法定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二是信访事项是否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和办理;三是信访信息系统是否顺畅。①主要畅通信访渠道的方法可以表现为以下三种方法:

  第一,建立地方信访综治中心,与已有的地方政务中心合署(地方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可派员参与),保障办公场所,对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由政府信访监察局牵头协调(在党委的指导下),各部门联动,现场办公,实行“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第二,设置上级信访监察局驻地办。主动下访,既减轻了省城和北京的信访压力,又为地方节约了劝阻上访的财政开支,最重要的是便于就地调查、解决信访事项。其中,上级信访监察局驻地办的人事、财政要与地方独立,公务人员应实行地方任职回避和任期限制。第三,大力推进实施网络信访。网访避免了走访给上访人带来的不便及给省城和京城带来的压力。不仅要有网络接访,更重要的是必须要有网络答复。②

  6.5进行心理沟通

  除了以上四个方法外,我认为从心理沟通也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关键。各部门工作人员应该与信访者进行心理沟通,以便调节与矫正他们失衡的心态,避免信访者采取一些非理性的措施。

  5.5.1控制自我期望值

  引导信访者将他们的自我期望值控制在合理的水平。根据心理学的原理,我们可以提出如下公式:心态平衡度=满足度(期望实现值)/期望值③。这个

  ①②

  王月宗.中国信访工作制度的重大进步[M].人民信访,2005,(5):125.

  姜明安.信访制度及其解决争议的机制应该创新[N].北京:法制日报,2004,(9):2.

  ③苏满满.腐败心理预防论[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125.1第六章

  我国信访制度的完善

  公式显然不能说很准确,但确实揭示了人的心态与期望值之间的关系。一些上访者对物质的、精神的欲望要求过高,不切实际,因此当他多次上访人仍得不到使其满意的解决时,他就把自己所遭受的挫折归因于外界环境,对外部环境产生偏见敌意和愤恨。

  6.5.2提高包容水平,消除敌意态度

  “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具有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道德素养,提高自己的包容水平,这样才能减少与邻里乡亲的摩擦与冲突;同时,每一个社会人应该以“包容”的态度来理解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上访者喜欢以理想的标准衡量现实,他们刻意强调裁决的公正性,而忽视了裁决公正的相对性。其实,在现实社会,由于经济实力还未达到充分满足百姓利益要求的水平;政策方针的制定还未能实现“绝对公正”。如果上访者刻意与周围的某些人进行攀比,那么必然会导致心态失衡,甚至对政府抱有“敌对”态度。①

  6.5.3讲解法律知识,消除“错误裁决”的可救性心理

  涉法上访者过分追求错误裁判的可救性,忽视了诉讼程序的确定性和法律程序的稳定性。尽管新信访条例己经实行了三级终审,但有些上访老户仍旧一味地以一个模糊标准去衡量司法公正性,致使一些案例被迫再次复查,再审,结果使社会在人力,物力上遭到很大损失,其实我们应该认识到对错没有绝对的标准,裁决者以当时的文化,技术及社会背景作出的判决就应当认为是合理的。否则,审判权体现在哪里?法律的终局性在哪里?正如美国一位大法官所说,“我们之所以作出终审判决并非我们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正确是因为我们有终审权。”

  6.6实行信访听证,创新工作机制是解决信访问题的不竭动力

  信访听证制度是指针对疑难信访和上访老户问题,广泛邀请社会各界人士,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威人士组成听证委员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信访事项作出最后裁决。信访听证虽不具备法律强制性,但听证结论可作为处理该信访问题的唯一依据。与以往信访部门办案方式相比,信访听证制度在解决信访难题方面效果十分明显。

  ①吕盛坤.中国信访制度的分析及其对策研究[D].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06.1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结

  语

  信访制度在众多的矛盾和过多的期望面前,陷入了种种的制度困境,对信访制度的重构势在必行。本文对信访制度的现状及困境进行了阐述,将我国信访制度与日本行政相谈制度进行比较,得到一些启示,对我国信访制度改善有很好的作用。最后对信访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改革进行分析和研究,并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提出了几点建议和措施。我国信访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在宪法制度下,在法治化的大趋势中,将这种制度纳入严格的法律轨道,这既是法治建设的题中之义,也是处理好信访制度和司法制度两者关系的现实所需。将宪法赋予的公民的这项基本权利通过人大立法的方式规范,使我国的信访救济制度真正法制化、规范化和本土化。

  1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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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

  谢

  信访问题,是我较长时间以来一直关注和思考的问题。因为信访是听取弱势群体呼声的窗口,实现社会主义的重要渠道。为了使信访工作能够切实解决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05年1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43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之后社会上掀起了“学习信访知识,提高维权意识”的热浪。在各种环境的启发下,我决定以“信访”为选题完成自己的毕业论文。

  在这几个月的论文写作过程中,我服从导师的安排,分析信访案例,剖析信访问题。在这过程中,陈宇光老师对我的相关基本框架和相关概念给我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在正文成稿后,陈老师在工作繁忙之余,又逐字逐句的对论文认真的审阅和修改,这篇论文的最后成文,凝结了李老师的心血和汗水,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同时我也感谢曾经在学习生活中鼓励我、给予我帮助的各位老师和同学,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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